村镇银行投资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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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投资方案

村镇银行投资方案 一、国家准许民资、外资创办村镇银行的背景 80年代初期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户成为了农村经济主体,农村金融市场出现2亿多个信贷交易对象,农业贷款对象从以集体为主变为以农户为主,原有的计划信贷方式和管理体制开始调整,农业银行恢复了在农村的业务,农村合作信用社也从政社合一的体制下解放出来,业务规模和内容有了快速发展,整个农村金融市场进入了大发展阶段。80年代末期,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农村二三产业在农村经济复苏后迅速崛起,非农产业成为农村经济的增长点,非农产业的资金需求要比农业生产规模大、周期长,更加刺激了农村金融市场的进一步膨胀,这一时期农村中出现了大量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农民储金会等等,民间借贷市场也日益活跃,有些地方高利贷款盛行,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进入了高潮阶段。90年代以后,全国各地更是兴起“开发热”和“达标热”,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和“面子工程”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地方政府纷纷介入农村金融市场,集资、摊派、高息吸储、行政性贷款等,使得原本已经有些膨胀的农村金融市场彻底陷入混乱。在90年代中后期随着农业增长的放缓,大量乡镇企业出现亏损甚至破产,农村金融市场外部环境开始恶化,到1999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有80%以上资金充足率不到8%,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大量裁撤营业点,直到今天普通村镇已经基本没有金融服务,只有县(市)才有农业银行的储蓄网点,在商业银行严格控制信贷后很多农村地区只经营储蓄、汇款,不经营放贷。近两年“三农”问题越来越受到中央重视,为解决城乡经济二元化差异,中央制定了关于农业补贴、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偏农政策,在此背景下历史沉淀下来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等薄弱性问题日益突出,为此央行授意银监局在2006年12月22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旨在调动一切经济力量,加强农村金融建设,所以准许民资、外资创办村镇银行。 二、创办村镇银行的机遇 经过90年代中后期农村金融机构大量裁撤之后,目前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特别是乡镇级的农村)处于金融服务空白状态,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或信用合作机构竞争压力比城市小的多,而银监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更是在宏观政策上为非银行性质企业合法介入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持。 1.农村金融市场进入门槛低,按《意见》规定: 村镇银行种类注册资本(人民币) 农村合作银行1000万 县市级村镇银行300万 乡镇级村镇银行100万 乡镇级信用合作组织30万 行政村信用合作组织10万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50万 2.发起人资格限制放宽,按《意见》规定: 2.1境内企业作为发起人投资入股的条件:诚信记录良好、资金来源合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2.2村镇银行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 2.3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2.4设立专营贷款业务全资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资产规模高于5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 3.村镇银行业务范围与普通商业银行统一,并准许拓宽,按《意见》规定: 3.1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 3.2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3.3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3.4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4.村镇银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放宽,按《意见》规定: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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