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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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旗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并保证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阳光信贷》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根据农牧户的资产情况,以农牧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遵循”先评级、再授信、后用信”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信用社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公开管理制度,公开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政策、制度,公开农牧户资信等级评定以及授信额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在辖区内的乡镇(不包括营业部)、所辖行政村连续居住期在一年以上,申请贷款额度在2万元(含)以下,用于传统种养业的农牧户 (优先使用富民一卡通放款) 。 。 第二章 贷款评级授信条件及放款条件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评级授信条件 1. 申请人具有本地户口,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在当地从事农牧业生产和其他经营活动; 2.申请人在18至60周岁之间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拥有土地或其他合法收入来源,有生产经营和劳动能力; 4.具备偿还贷款本息能力,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5.无“黄、赌、毒”等不良行为,且无重大债务; 6.邻里团结,家庭和睦,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7.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要求; 8.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9.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合理条件。 (二)放款条件 1.符合农牧户授信基本条件; 2.提供借款人的政府补贴性收入(一卡通)做担保; 3、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做担保。 (三)申请评级授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载明借款人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 2.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证明; 3.借款人及共同债务人(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及信用社信用记录; 4.借款人家庭财产明细及收入情况说明; 5.借款人惠农一卡通复印件及近一年流水账单; 6.借款人经营情况说明及借款用途说明; 7.借款人不能提供惠农卡的,要有一名代偿人提供惠农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年流水账单; 8.拟提供的担保人姓名和信誉情况说明; 9.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10.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发放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 获得信用评级有信用评级授信相关资料; 2. 收到授信通知书; 3.放款时必须与惠农卡关联,并与借款人签订惠农卡担保协议(有授权扣款要约),并留有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4.不能提供惠农卡的,执行贷款担保流程,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惠农卡并签订保证合同和惠农卡扣款协议; 5.另有一名信誉良好的当地人提供担保,要有担保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核实与授信申请一致,且符合授信通知要求); 6.现场签定借据、合同,并留有借款人、代偿人、担保人与配偶签字影像资料(核实身份证明); 7.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8.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的用途 第四条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小型农机具贷款; (三)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 (四)农户子女上学、建房、治病等消费贷款; 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资信评定及评级授信额度 第五条 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资信评定小组,负责辖内农牧户的资信等级评定与调整。自然村资信评定小组由信用社牵头成立,成员由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村党支部(村委会)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其中村民代表应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原则上应占到小组成员的60%。资信评定小组成员应为奇数,原则上应在7名以上。包片(村)信贷员负责资信等级评定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农牧户资信评定和核定信用额度步骤: (一)农牧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对有资金需求的农牧户进行家庭财产、收入来源等基本情况调查; (三)信贷人员在详细了解农牧户年度收入、支出及生产资金需求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 (四)由资信评定小组综合信贷人员或村民委员会的意见,评定农牧户资信等级,核定信用额度,发放贷款。 第七条 资信等级划分及标准:农牧户资信等级一般划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各等级的标准为: 一等标准:(1)信誉优良;(2)在信用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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