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岗离任稽核审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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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岗离任稽核审计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岗离任稽核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员工的管理,健全考核制度,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促使离任审计稽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及《ⅩⅩ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规定》、《ⅩⅩ农村信用社离任审计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离任稽核审计是对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因届满卸任、工作调动、职务晋升、岗位变动、到龄离退休、本人辞职或被免职、撤职、受处分等离开原岗位之前,由稽核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第三条 离任稽核审计是考核、任用、交流干部的必经程序,原则上未稽核和未达到稽核决定要求的,不得离任和解除任职期间应负的责任。 第四条 离任审计坚持五条原则,即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集体审定原则,鉴定性原则,评价性原则,认定性原则。 第二章 稽核对象 第五条 离任稽核审计的对象指联社、信用社主任负责人以及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和需要调离本系统或本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六条 要害岗位主要包括联社相关主管财务、资金、电子化、物资的正副职、办事员、管库员、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员、电脑操作员等。 第七条 信用社离任审计稽核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划分审计稽核范围,并按照“下查一级”的原则,对离职、交流的县联社部门负责人、信用社、分社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员工的离任由县联社组织实施。 第三章 稽核内容 第八条 离任审计稽核的重点是检查信用社工作人员任职期间执行金融政策和制度,加强经营管理以及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方面有无违章违纪和违法问题。 第九条 对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即县级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基层信用社主任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稽核其履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情况。 2、对辖内经营网点的管理及事后检查监督情况。 3、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情况。 4、对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管理经营情况。 5、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6、经手办理的国家、集体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以及单位资产管理情况。 7、任期内财务经济责任以及经济法律责任履行情况。 8、其它应稽核的事项。 第四章 稽核程序 第十条 准备阶段 (一)成立审计稽核组。根据人事部门的通知,稽核部门及时组成审计稽核组,制订审计稽核方案报主管领导审批。 (二)收集相关资料。审计稽核组在到达被审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前,应收集与文本审计稽核有关依据和资料。 (三)发送审计稽核通知书。实施离任稽核前,审计稽核组应将离任审计稽核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审计稽核通知书应由主管领导签批。 (四)被审计稽核对象及所在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积极做好准备工作,在审计稽核组进驻后须提供下列资料: 1、被审计稽核对象述职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在任期内(以近二年为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任期内履行职责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问题及原因;需要移交的事项和说明的问题等。 2、需要进行审计稽核的有关帐、表、凭证等资料。 3、内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有关会议记录等。 4、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等部门及上级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的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 5、审计稽核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实施阶段 (一)审计稽核组进驻现场后,应召开一定范围的会议,听取被审计稽核对象的述职报告,并采取召开不同层次的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等形式,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对被审计稽核对象在任职期内工作情况的反映和评价。审计稽核组可针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二)实地稽查有关帐、表、凭证、资料、实物,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必要的印证。对主要业务可采用抽样的方式开展审计稽核。审计稽核中应做好检查、印证材料的现场记录。对稽核的有关问题,应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审计稽核组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联社领导汇报。 (四)审计稽核组对查实的各种问题和事实进行分类整理,对被审计稽核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的各项工作进行客观、公正的初步评价,形成“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 (五)审计稽核组就本次审计稽核情况和责任认定情况与被审计稽核对象交换意见,被审计稽核对象所在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参加。被审计稽核对象如同意“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内容,应在“审计稽核事实确认书”上签字认可。如有异议,审计稽核组应及时进行查证核对,如存在无法达成共识的问题,被审计稽核对象可另附文字说明。 第十二条 报告阶段 (一)审计稽核组根据“审计稽核确认书”及反馈意见撰写离任审计稽核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情况概述、主要业绩、存在的问题、总体评价、审计稽核建议等。审计稽核事实部分须有充分的数据或文字材料,总体评价必须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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