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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印章的使用和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公司业务稳健运行,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印章是指经批准刻印的单位法定全称的行政公章、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在票据、凭证、报表、函件、证实书等单证及资料上加盖的专用印章和专用于业务的人名用章。
第三条 印章包括以下几种:
1、公司印章。
2、专用公章、财务专用章、业务公章。
3、人名专用章。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个人名义刻制的专用于公务的印章、业务用个人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各种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1、公章: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对外介绍等。
(4)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5)公司与机构签署合同、协议。
(6)需要代表本单位加盖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材料等。
2、财务专用章:用于结算部门办理银行票据、单证及需要盖财务专用章的其他批文、凭证、材料等。
3、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存单、存折等有价单证和余额对账单、借款人欠息通知单、业务电报、挂失回单、止付通知单、债权收款单、证实书、法院依法查询、冻结、扣划的回执及其它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等。
4、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个人名义刻制的印章:用于公务及办理银行票据、单证等;
5、业务人员个人印章:用于办理各项业务。
(三)印章的刻制、颁领和启用
第五条 印章方式、规格、字样、内容、质地等由公司统一制定,印章由公司刻制和颁发。
第六条 领取印章时,制发单位应检查领取人身份,领用人应在制发单位的“印章使用登记簿”内登记印模并逐项完整填写,制发单位对领用人的印章数量、印模进行再次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发给领用人。
第七条 领用业务专用章时,必须由接收人、交出人、监交人在“业务专用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共同签章,并注明交接时间,已明确责任,掌握内部使用的空白重要凭证的人员不得监管结算业务印章。
第八条 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实行“专人专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章证分管”的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第九条 印章启动前有关部门应将印章保管人员名单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印章使用过程中,保管人员如有变动,应当在变动当日内通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条 印章保管人员因事临时请假,需更换印章保管人员。单位领导应指定临时保管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内记录,并将“印章使用申请单”存档,作为用章备查依据,重要文件用章后应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和复印件备查。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管制度
(一)各类印章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欲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带到现场(两人以上)监印。
(二)遇有业务需要急需用印的,印章保管人员应事先征得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方可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手续。
(三)印章保管人必须严格按有关用印规定和操作程序进行。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符合用印规定或违反操作程序的,印章保管人员有权拒绝使用印章。
(四)各类印章使用、保管、审批凭证应按年度装订成册,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各种业务专用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凭证上预盖印章。对于超过业务专用章保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印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人员审查并上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才能加盖印章,并对有关内容进行登记备案。
(四)印章的停用、上缴、销毁
第十四条 印章内容需要更改或机构终止时,应停止使用有关印章并予以封存或销毁。
第十五条 因印章内容变更或机构终止而停止使用印章时,印章管理部门在印章停用五日内,由保管人写出印章停用说明,经部门领导签字后上报总经理。
第十六条 各种业务专用章因故停止使用后,必须及时办理停用手续,同时要在“业务专用印章保管员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上缴日期及原因,并由上缴人和接收人、监交人签章。
第十七条 业务专用印章损坏需要重新更换时,必须破坏原业务专用印章的完整性,并按规定上缴和销毁,同时在“业务专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登记
第十八条 对于销毁的业务专用印章,必须由销毁人员、监销人员在“业务专用印章上缴清单”上盖章签字。
第十九条 业务专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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