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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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办法。 第三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控制、监督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运营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调整。 (二)财务管理职权 公司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1、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2、拟订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3、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4、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5、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6、组织缴纳税金及各项规定费用。 7、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8、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9、配合集团公司及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10、制定并实施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制度,组织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财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各项指标如下: 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 不良贷款/不良担保贷款率为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 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贷款/担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担保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担保贷款应提准备之比,贷款/担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由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拆入资金比例为同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 担保比例为担保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公司应按规定留足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 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润风险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经营衍生产品、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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