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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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

— PAGE 37 — 附件二 主承销商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尽职调查 报告必备内容 尽职调查报告是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介绍上市公司设立及发行上市的简要情况、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以及最近的股权结构。 对上市公司本次新股发行的调查重点 (一)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调查,包括上市公司与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以下简称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分开情况。 具体内容: 1、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包括: (1)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包括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等)是否完全独立于控制人;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是否与控制人分开,是否存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是否在上市公司领取薪酬,是否在控制人处兼任任何职务; (3)控制人推荐董事和经理人选是否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是否存在干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 2、上市公司的资产完整,包括: (1)上市公司与控制人产权关系是否明确;控制人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控制人出资是否全部足额到位,是否完成相关的产权变更手续; (2)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于控制人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 (3)上市公司是否拥有独立的采购和销售系统,主要原材料和产品的采购和销售是否通过控制人进行;如采购、销售、生产环节以及商标权等在短期内难以独立,上市公司与控制人是否以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已作为重大事项公告,并详细说明上述安排对上市公司经营的影响,是否在本次发行招股文件中予以简要披露;董事会是否确定逐年减少关联交易,直至完全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时间表,并作为承诺事项予以公告; (4)是否存在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包括无偿占用和有偿使用。 3、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包括: (1)上市公司是否设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是否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对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上市公司是否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存在与控制人共用银行帐户的情况;是否存在将资金存入控制人的财务公司或结算中心帐户的情况; (3)上市公司是否依法独立纳税; (4)上市公司是否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是否存在控制人干预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情况。 4、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除前述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与控制人之间的其他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批准程序,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披露是否充分、及时、准确,对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负面影响; (2)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控制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问题: A、向控制人转移资产或垫付资金; B、为控制人支付管理费用、退休费用、医疗费用、养老费用及其他费用; C、为股东或公司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D、以上市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借款供控制人使用。 根据上述调查,对上市公司是否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发表明确意见。 (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调查(除独立性之外) 1、上市公司章程是否合法、合规。 2、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是否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通过监管机构的培训。 3、股东大会是否合法规范。 4、上市公司最近1年是否存在因违反证券法规受到处罚、或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如有,应注明时间、事由)。 5、上市公司最近3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应注明时间、事由及所受处罚)。 6、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是否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内容。 7、上市公司最近3年是否存在资金闲置问题(每年闲置资金的金额),是否存在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金额、投资的内容、所获得的收益)、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存放是否安全、是否能够有效控制(说明上市公司内部批准程序)。 8、注册会计师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所出具的评价报告,是否表明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存在较大缺陷;上市公司是否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 9、上市公司与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 10、上市公司是否履行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例如是否存在控制人继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人员未分开、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等问题),上述承诺事项对本次发行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11、对于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的上市公司,是否已严格按照有关重大重组的规定进行辅导和规范,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重组工作尚未全部完成,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产权过户手续未办理完毕,对价未结清,存在遗留问题; (2)有关重组情况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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