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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学讲稿
《仲裁法学》讲稿
导言
一、契约理论与仲裁制度的产生
1.契约理论的发展是个人意思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不断地寻求其最佳平衡
2.在社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当自力救济力量不足时,作为公力救济的象征,民事诉讼产生
3.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争议解决机制从单一自多元化发展,维护商人利益的仲裁制度产生
4.意思自治构成了现代协议仲裁制度的根本
二、仲裁法学的研究对象
1.仲裁立法及仲裁实践
2.仲裁法与其他民事程序法
3.外国的仲裁立法
三、仲裁法学的学习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2.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3.历史的方法与比较的方法
第一章 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与特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议事项提交非司法机关的第三者审理,并由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双方当事人对此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仲裁具有以下特征了(一)自愿性;(二)专业性;(三)灵活性;(四)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五)效率性和经济性;(六)独立性
二、仲裁的性质
对于仲裁的性质,即仲裁特有的本质属性,一般具有四种观点。
1.司法权说。该说认为,仲裁虽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仲裁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其权威性来自国家法律。
2.契约说。该说认为,仲裁是一种契约性质的行为,仲裁员权利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
3.混合说。该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和契约两者混合的产物,具有司法和契约双重性质。仲裁以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仲裁人选、仲裁形式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仲裁裁决的效力和执行决定于国家司法。该说为通说。
4.自治说。该说认为,仲裁的发展是商人们注重实践的实践结果,仲裁是处理民商事关系一种需要。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具有了强制性亦是双方当事人处理纠纷需要。
三、仲裁的分类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是指无固定仲裁机构介入,而由当事人各方通过仲裁协议直接组织仲裁庭,并由其进行的仲裁。
机构仲裁,又称制度仲裁,是指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将争议交由一定的常设仲裁机构并依该机构所制定的现存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机构仲裁具有两大优势:一是它依据仲裁机构即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较为严格;二是它有现存的固定管理机构和合格可信的仲裁人员。机构仲裁已成为当前世界范围内的主要仲裁方式。
2.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
国内仲裁是指一国当事人之间为解决没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民商事纠纷,而由本国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国内仲裁体现了仲裁机构和双方当事人在属籍上的一致。
涉外仲裁是指争议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或争议的内容涉及不同国家的仲裁由称为国际商事仲裁。
3.合法仲裁和衡平仲裁
合法仲裁,又称依法仲裁,是指仲裁人依据一定的法律对纠纷进行仲裁。在依据法律上程序适用仲裁地法;在实体上允许当事人在涉外仲裁中选择适用外国法。
衡平仲裁又称友谊仲裁、友好仲裁,是指当事人经协商,授权仲裁庭不依据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商业惯例进行裁决的仲裁。衡平仲裁的采用必须有当事人的授权,且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其他强制性规定。
四、仲裁法的概念
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仲裁的范围和基本原则、仲裁机构的地位及设立、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其执行等内容以及调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仲裁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仲裁法,又称形式意义上的仲裁法,专指仲裁法典。我国于1994年8月31日公布并于1995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即是。广义的仲裁法,又称实质意义上的仲裁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仲裁的一切法律规定。
五、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对人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活动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我国仲裁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不适用仲裁。
3)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允许仲裁。
4)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
3.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4.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际仲裁的产生与发展
1932年,国际商会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
1958年,在联合国主持下,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1965年世界银行制定了《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根据公约,1966年成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作为专门处理各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仲裁机构。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则》对各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由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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