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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加班节假日工资及劳动争议合理规避实务
企业加班节假日工资及劳动争议合理规避实务
在劳动合同中如何约定工资内容以及如何计算员工加班、节假日工资并予以合理规避。
(一)、应尽量避免最低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线。在珠三角,企业一般向员工无偿提供住房、优惠伙食,由于此类不计入最低工资,因此,如果企业存在员工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的现象应想办法将此类支出以工资的形式支付给员工,然后又以合理扣款的形式扣除,从而在工资数量未变的情况下达到政府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最低工资高了,相应存在加班工资的标准高了,但由于东莞市目前只支持二个月的加班工资,而且,申诉的人也只是相应的少数,建议各厂视情况进行取舍。(虽然广东省高院的意见要求对所欠加班费全部支付给员工,但由于其只是指导性意见,并不起到法律的效力,一般各地法院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取舍)
(二)、对于高级员工,为减少加班工资,尽量使用综合工时制,由于国家有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的企业,星期六、星期天的上班不计入加班时间,只有法定节假日上班才算加班,而且综合工时很难计算加班时间与非加班时间,可以节省工资额的支出。
(三)、尽量将用工的时间与法律规定的时间相吻合。目前,许多外来企业习惯延用香港等地的习惯,以前的每月休息一天,现在一般休息四天,每天工作9小时,然后确认每月的具体工资。现在打过比方,按照上述规定,如果员工的基本工资是600元,那么一个月的工资应为1000元左右。但是我们许多企业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在员工入厂登记表上注明月薪1000元,这1000元在企业的理解中是按上面的要求才能领到1000元,但是员工认为月薪1000元是其本人的底薪1000元。由于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企业的理解在没有其他的证据下,可能会处于被动。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最好约定好每月按照法律规定底薪的具体数额,以免发生理解的不同而导致出现额外的支出。
(四)合理采用计件工资制。虽然法律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应满足正常劳动付出应得到最低工资的规定,但是由于计件工件制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时,也可有效避免工资总额的支出。
(五)、制订出合理的劳动合同及工作规章,根据刚才讲到的,如果合理扣发工资是允许的。在合同中最好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合理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并视工作岗位合理地调整工作报酬。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工资是变更合同,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因此,这一点也是经常发生争议的原因之一。
(六)、可以在合同中用工资所得与其所产生的效益挂钩,一方面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以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心理促使员工的心理平衡。
(七)、可以采用公司股份期权奖励形式,避免加班工资。对于高级员工,如果用股份奖励形式,也能避免过高的加班工资,避免出工不出力,也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与公司利益共进退的主人翁自豪感。
劳动争议现象的规避与处理
(一)、企业劳动争议基本情况及相关程序。
1、劳动争议的法律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劳动争议的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劳动争议的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有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方面的冲突,它不包括由于观念、信仰、理论等分歧引起的争执。
(2)、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用工方和职工之间的争议。对于因工伤认定及政府在劳动管理中发生的争议,属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程序解决,不属于今天所讲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范畴。
(3)、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必须属于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包含双方以其它主体资格、在其它法律关系中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二)??????? 、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与劳动关系的内容相一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现阶段受理的范围是境内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条例》处理的其它争议。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以及个体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参照执行。
(三)、劳动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序。
一般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经过的程序: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从而解决矛盾的方法。
和解的特征:A、无第三者参与;B、不受程序约束,C、和解结果具有实体法的约束。D、双方达成的协议在程序法上没有实际意义。
特别注意的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和解,尤其是工伤后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和解之效力。东莞法院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私了的方式排除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行为,违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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