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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货款回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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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收款
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号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 催收款
未收务员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 准呆帐
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帐。
(一)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
(二)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者。
(三)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四)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
(五)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
□ 未收款的处理
(一)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5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
(二)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解决。
□ 催收款的处理
(一)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致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五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提交副总经理,呈总经理核示。
(二)货款经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30日内监督所属解决。
□ 准呆帐的处理
(一)准呆帐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
(二)移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帐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PHP has encountered an Access Violation at 01310AFD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律部依法处理。
(三)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
(四)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务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会营业单位,协助有关事项。
□ 准呆帐的检查
准呆帐移送法律部后,由法律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以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
第一条 本公司为处理呆帐,确保公司在法律上的各项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分公司应对所有客户建立客户信用卡,并由业务代表依照过去半年内的销售实绩及信用的判断,拟定其信用限额(若有设立抵押的客户,以其抵押标的担保值为信用限额),经主管核准后,应转交会计人员善加保管,并填记于该客户的应收帐款明细帐中。
第三条 信用限额系指公司可赊销某客户的最高限额,即指客户的未到期票据及应收帐款总和的最高极限。任何客户的未到期票款,不得超过信用限额,否则应由业务代表及业务主管、会计人员负责,并负所发生倒帐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为适应市场,并配合客户的营业消长,每年分两次,可由业务代表呈请调整客户的信用限额,第一次为6月30日,第二次为12月31日,核定方式如第二条。
分公司主管视客户的临时变化,应要求业务代表随时调整各客户的信用限额,但若因主管要求业务代表提高某客户信用限额所遭致的倒帐,其较原来核定为高的部分全数由主管负责赔偿。
第五条 业务代表所收受支票的发票人非客户本人时,应交客户以店章及签名背书,经分公司主管核阅后缴交出纳,若因疏忽所遭致的损失,则应由业务代表及分公司主管各负二分的一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种票据应按记载日期提示,不得因客户的要求不为或迟延提示,但经分公司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催讨换延票时,原票尽可能留待新票兑现后始返还票主。
第七条 业务代表不得以其本人的支票或代换其他支票充缴货款,如经发现,除应负责该支票兑现的责任外,以侵占货款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分公司收到退票资料后,倘退票支票为客户本人属发票人时,则分公司主管应即督促业务代表于一周内收回票款。倘退票支票有背书人时,应即填写支票退票通知单,一联送背书人,一联存查,并进行催讨工作,若因违误所造成的损失,概由分公司主管及业务代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各分公司对催收票款的处理,在一个月内经催告仍无法达到催收目的,其金额在2万元以上者。应即将该案移送法务室依法追诉。
第十条 催收或经诉讼案件,有部分或全部票款未能收回者,应取具警察机关证明、邮局存证信函及债权凭证、法院和解笔录、申请调解的裁决凭证、破产宣告裁定等,其中的任何一种证件,送财务部做冲帐准备。
第十一条 没有核定信用限额或超过信用限额的销售而遭致倒帐,其无信用限额的交易金额,由业务代表负全数赔偿责任。而超过信用限额部分,若经会计或主管阻止者,全数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若会计或主管未加阻止者,则业务代表赔偿80%,会计及主管各赔偿10%。
若超过信用限额达20%以上的倒帐,除由业务代表负责赔偿外,分公司主管则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二条 业务代表应防止而未防止或有勾结行为者,以及没有合法营业场所或虚设行号的客户,不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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