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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培训(社会单位)精品PPT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作为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根据单位的指示从事了本款规定的这些行为,不能只视为个人的违法行为,而应当根据本法第一款的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一)消防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管理制度、职责、档案台帐、人员持证上岗) (二)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指大量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以及虚假改正等情况,由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掌握) (三)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做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燃气用具:是指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液化气等燃料的器具及其配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 (一)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程序性违法 (二)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业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拘留 (一)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对应的是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违法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二十一、五十一)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2、过失引起火灾的;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临时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三)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强制执行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等行为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消防法》第七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五、临时查封 《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根据此条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适用临时查封的情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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