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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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律关系

医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医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可说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因不同的职能和需要建立和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关系,为了使这些社会经济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要求,国家制定和运用各种法律来调整这些相应的社会关系,这种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某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就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成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法律关系里就含了国家意志的因素,具体表现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方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将以强制力对其进行保护。如父母子女关系中,相互间有抚养赡养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国家将依照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迫使其履行。 医事法律关系是指具体的医事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药卫生组织、公民个人及国际组织),在医药卫生组织管理和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依据医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医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受到医事法调整,因而是受到医事法强制保护的医事关系。医事关系和医事法律关系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概念。医事关系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药卫生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及个人,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们生命与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医事法调整上述医事关系所产生的诸如医药卫生组织关系、医药卫生管理关系、医药卫生服务关系、医学资源与卫生经济关系、医学发展关系等等,都是医事法律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某种现实的社会关系存在;二是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这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不可能所有的社会关系都获得法律关系的性质。只有那些对于社会秩序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关系国家才制定和运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将其上升为法律关系。因此,没有相应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在医事领域也是如此,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并非所有的医事关系都完全由医事法调整,因而能得到医事法的强制保护上升为医事法律关系。因为,医事法律规范不是(也不可能是)医事关系的唯一调整手段。法律是从维护社会共同生活之必要性出发,以较低标准的道德来衡量社会生活关系,确定其强制保护范围的。医事法也不例外。在医事法规范不能干预或没有必要干预的医事关系领域,只能通过道德规范、社团纪律、社会习俗等予以调整。因此,医事法律关系范围不能等同于医事关系范围。这是理解医事法律关系时需要明确的问题。 研究医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医事法调整功能,是通过将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来完成的。医事法不仅调整社会关系,而且协调法律关系。运用医事法的调整方法,将社会关系转化为医事法律关系,谓之医事法的第一次调整。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后,其在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侵权行为之发生)时,医事法律对之进行调整,此谓之医事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法律关系运作中的障碍,使之恢复为顺利运行。医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和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医事法使医药卫生领域的社会关系秩序化的目的的实现过程。 医事法的主要研究对象,就是各种医事关系主体之间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医事法律关系,即研究这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研究它们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条件和法律效力及法律责任,化解种种医事关系主体之间在社会生活中的障碍,使之恢复为顺利运行。因此,医事法律关系,在医事法理论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对各种具体医事关系的抽象,其理论可适用于对一切具体的医事管理关系和医事服务关系的分析。因此,研究医事法必须首先研究医事法律关系。处理医事纠纷,也必须首先从医事法律关系入手,分析研究纠纷情况,正确确定医事纠纷的性质和是非,从而合情合理地解决纠纷。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医事法律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即都是人与人的关系;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围的思想社会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权关系。但是,医事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所以,还有为其他法律关系所不具有的自身特征: (一)医事法律关系形成的目的和过程具有独特性。即医事法律关系是在医事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基于保障和维护人体健康这一根本宗旨而结成的法律关系。其它法律关系也有一定的形成目的和过程,但均不以人体健康这一特定事物为直接目的,也不是在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与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这一特定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法律关系尽管也可能涉及医药卫生领域,但它不会始终全面地围绕人的健康权问题。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即医事法律关系是根据医事法律法规而结成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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