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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案例剖析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从事诊疗活动案 案情: 2010年3月24日,石嘴山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某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医师谢某某注册执业地点在银川市宁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但本人在大武口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现场发现谢某某开具的3份处方。 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医师谢某某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就此展开进一步调查,查明谢某某系执业医师,2010年1月底聘用到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事医师工作,但未变更执业地点。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收集了3份处方复印件等证据。4月5日,该案受理并立案,同日调查终结。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谢某某及时办理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 4月9日,石嘴山市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合议团进行合议,认为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医师谢某某未变更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九条,《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决定给予该中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4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4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4月17日,该中心主动缴纳罚款,同日该案结案。 点评: 本案首先要考虑,执业医师未变更执业地点的执业行为是现在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在《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只有违反的相应条款,但无处罚依据的相应条款。通过本案将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的规定处罚。 通过《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转换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就有了未变更执业地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的相应法律条款依据。本案还对未产生后果的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据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使用了从轻处罚的法律条款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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