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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研究生助教津贴暂行管理办法
南开大学研究生助教津贴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南开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决定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岗位,并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研究生助教岗位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情况统筹规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南开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财务处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对全校助教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制定助教工作的总体原则和年度工作方案,审定助教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助教工作执行情况,评估助教工作的年度总结。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三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执行助教工作的整体方案,协调各院(系、所)及各相关部处开展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所)成立助教岗位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共同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助教工作,指导本单位助教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设岗、招聘、培训、考评、解聘等)。各院(系、所)需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助教岗位设置方案、考核办法等,并报学校助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岗位设置、聘任
第五条 各院(系、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可将下列课程的教学与教辅工作(教学实习除外)设置为助教岗位:(一)全校本科生的公共基础课;(二)本单位及外单位的本科课程;(三)本科生习题课;(四)本科生实验课教学;(五)指导本科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竞赛。
第六条 助教岗位只在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中设置。自2008年9月起,各院(系、所)面向本单位或相关院(系、所)博士研究生招聘助教。
(一)原则上,申请助教岗位的博士生必须修过即将承担助教工作的课程,且成绩必须达到优秀;
(二)申请者学位论文工作进展令导师或课题组满意,经导师或课题组相关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研究生助教基本标准课时计算办法
1. 参与课程教学,课时数在51课时以上的,为一标准助教单位。
2. 参与习题课教学,课时数在36课时并承担50人以上教学班的,为一标准助教单位。
3. 参与实验课教学,学生数除以15,乘以实验课时数,再乘以0.6大于51课时的,为一标准助教单位。
4.参与指导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生竞赛,指导一种竞赛两个代表队的,为一标准助教单位。
第八条 研究生助教的岗位津贴 助教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每个月400元。全校按照全日制在读博士生数量的20%设置岗位。原则上助教的实际工作时间每周不少于8小时,岗位津贴每月定时发放。
第九条 助教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
助教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1. 各院(系、所)结合本单位情况,按照本单位全日制在读博士生20%的比例设置助教岗位。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2. 各院(系、所)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填写《南开大学助教岗位需求表》,将助教岗位需求计划上报学校。岗位需求经学校助教岗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在本单位公布助教岗位需求信息,组织符合条件的博士生填写《南开大学助教岗位申请表》进行报名。助教人选由院(系、所)助教岗位工作小组选拔产生,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即可聘用上岗。
第十条 学校委托各院(系、所)与本单位聘任的研究生助教签定聘任协议,并对其进行岗前培训,每个聘期原则上为一个学期。
第四章 助教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助教应经常与教学秘书进行工作沟通。承担教辅任务的助教应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讲教师对课程负责,确定是否需要旁听助教所带课程,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助教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二)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批改作业、为学生答疑、做小组和个别辅导、准备上课的教具装置、参与课程监考判卷、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
(三)有助教经验且评估优良的研究生,以及有教学经验并通过教师上岗资格确认的研究生,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基础课程的辅导课、习题课及讨论课等教学任务;
(四) 其他辅助教学的工作。
第五章 助教的培训、考核和变更
第十三条 所有第一次担任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均须参加培训,通过考察后方可上岗。根据岗位性质的不同,研究生助教应分别接受校级培训、院(系、所)级的一般培训及主讲教师的专门培训。学校、聘用单位和主讲教师都有责任做好研究生助教培训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工作。可采用组织培训课程、提供自学材料和资源、组织小组学习讨论、聘请专家讲座咨询、问卷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
第十四条 每学期末,各院(系、所)要组织对研究生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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