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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管洪彦)
英美侵权行为法上的Nervous Shock刍议
——兼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管洪彦
上传时间:2005-9-8
[摘 要]19世纪以来法律对待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开始确认Nervous Shock的损害赔偿。被告对于直接受害者和间接受害者的注意义务是不同的,应该采取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对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Nervous Shock; 直接受害者; 间接受害者; 精神损害赔偿
一、Nervous Shock含义及历史演变
(一) Nervous Shock的含义
Nervous Shock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法,后逐渐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借鉴,在美国法上称为mental distress 或者mental harm,在英国Nervous Shock已经成为一种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所谓Nervous Shock “……指因受惊吓致精神受侵害(psychiatric injury )者,得否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1] Denning勋爵是这样给Nervous Shock定义的:“在英国法上,因为一个人的死亡而导致的忧伤和伤痛是不会给与赔偿的,因为对于孩子的担心,或者因财政上的紧张或压力,或因为适应新生活导致的困难都不会给与赔偿。然而,因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或者用医学上的术语说,对于因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任何可疑辨别出的精神上的疾病都是可以重新获得的。法律区别Shock和Nervous Shock.,我们中的所有的人在生活中都要在某种程度上承受打击,比如一个自己所爱的人的去世。值得庆幸的是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种打击仅仅是暂时的,我们很快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但是由于我们在被告违反义务而导致的一次事故后而不能恢复到正常的生活,并且开始承受精神上的疾病或者是个性的变化,法律将这种归为Nervous Shock。” [2]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传统的观念已经改变,在司法实践中,精神刺激所致的精神损伤可获赔偿。它主要涉及到两种情况。一种是突然的精神刺激,如惊骇。另一种是较长时间的、逐渐的刺激。法庭通常要求精神刺激超过雇员日常遇到的情绪紧张。换句话说,雇员遭受的精神压力最终导致精神损伤,这种精神压力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日常工作的压力,索赔的精神损伤并不包含各种日常生活的压力或者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令人不快的经历。[3]
因此,并不是由于被告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人和的精神上的刺激或者是损害都可构成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它最基本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为受到打击或者是刺激的长期性,二为受到的打击或者是刺激的严重性。过失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只有原告所受的精神损害确属性质严重的情况才能成立,而精神损害的严重性则通常要根据客观的标准来确定。例如,在Lewis 诉Westinghouse Electrric Corp. 一案中,法院判定:普通人并不会因被困在电梯中长达40分钟而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不能成立。[4]具备上述两个特点并不一定会获得损害赔偿,还必须考虑到利益衡量和政策取舍的因素等,因为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中核心的问题是被告的注意义务和因果关系判断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判断均离不开利益衡量和法律政策取舍。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上的Nervous Shock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功并不以受到身体上的损害(physical injury)为前提。[5]因此只要由于被告的违反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原告可辨认的精神损害即可,可辨认的精神损害包括:所有相关形式的精神疾病,精神紧张和个性的变化。[6]
(二)Nervous Shock的历史演变
在19世纪,当被告由于过失的行为而导致原告Nervous Shock时,法院并不判给原告以赔偿。法院对于不能以肉眼观察出的损害是持怀疑态度的,因此由于Nervous Shock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是不能给与救济的,例如在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s诉Coultas一案中法院就否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7]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院对于Nervous Shock的态度已经发生了转变。在肯定损害可以得到救济的起初阶段,如果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是由于对他自己的安全产生的合理的恐惧所引起的那么他可以获得赔偿。例如在Dulieu 诉 white 案中,原告由于担心被告的疏忽大意驾车而导致的自己受到损害,结果这样的打击造成了她的流产。法院认为只有原告所受到的打击是出于自己安全的合理的恐惧才可以获得赔偿。[8]但是,仅仅由于对于自己安全的合理的恐惧引起的Nervous Sh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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