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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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

11.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政法英杰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都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规定,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据此,A、B两项表述正确,不当选。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也就是说,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因此,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C项表述错误而D项表述正确。 12.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解析:首先,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存在这种联系,是令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现在理论上判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则上采取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如果没有前者则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就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原因。本题中,如果没有甲开枪意图射杀仇人林某的行为,就不会有甲的父亲心脏病发作死亡的结果,而且理论上一般认为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导致结果发生,如殴打行为与被害人患有心脏病等特异体质的情况相遇,发生死亡结果的,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甲的行为与其父亲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次,从认识错误的角度分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误解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或者误认了客观事实,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两种。事实错误又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前者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行为人所误认的对象与实际对象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本题中甲误把自己的父亲当作林某加以侵害,且预定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均属于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范围内的对象(人),因此属于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处理,通说采用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甲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D项是基于具体符合说得出的结论,由于该说存在诸多缺陷,并不为多数学者接受。 13.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解析: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遗忘物、埋藏物。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是判断财物是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还是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就本题而言,区别的关键就在于甲的汽车是否属于遗忘物。理论上认为,财物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本题中,甲虽然忘记拔车钥匙,但由于车辆停放在甲自家楼下,可以推知该车处于他人的支配下,即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而非遗忘物。因此,本题中乙发动汽车要开走属于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排除A、B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通常采取失控说,即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既遂。本题中,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被害人甲并未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因此,成立盗窃罪的未遂。 14.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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