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考历史二轮政治复习:古今中外农业政策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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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考历史二轮政治复习:古今中外农业政策史

雨竹林高考:古今中外农业政策史 囊括大纲版和新课标版。知识归纳全面、规律小结简炼、热点冷点实用、高考题例映证、新题预测演练。 一.知识归纳 (一)中国古代史: 1.大纲版: (1)先秦: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汉代农民的负担,主要有田租(较轻)、人口税(较重,含算赋、口赋)、更赋(代役钱)、杂税、杂役。 (3)隋唐: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实行租庸调制的意义是利国(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巩固了国家统一)利民(保证了农民劳动时间,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有利农商资萌。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激化人地矛盾。 2.新课标版: (1)土地和赋税制度的演变 在原始社会社会,土地属于氏族公社所在。夏、商、西周的土地国有制被称为“井田制”,特点是:层层分封;世代享用;不得转让和买卖;要向国王交纳贡赋;庶民和奴隶集体耕作,遭受残酷的剥削和奴役;耕地十分规整,成方块状。春秋时期,井田以外的荒地被大量开垦为私田。土地转让关系进一步发展,井田制遭到破坏。公元前594年,鲁国规定:不论公田私田,都要按亩纳税。这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战国时期,为了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商鞅在秦国实行变法时,首倡“重农抑商”。他提出:农业生产粮食布帛,是本业;国家要鼓励男耕女织的农业生产,限制工商业的发展。此后的封建统治者大多继承重农抑商政策,保护农业生产和小农经济,以确保赋役征派和地租征收,巩固封建统治。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成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地主依靠政治经济特权,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造成了社会的两极分化。面对土地高度集中,历朝政府都采取措施抑制兼并,维护小农经济,巩固统治。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均田制,制定官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限制土地买卖。明朝政府丈量全国土地(明朝政府多次在全国丈量土地并绘制图册,因所绘田亩图册很像鱼鳞,称“鱼鳞图册”,它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征收赋税的依据),按照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收取赋税。这些措施起到鼓励农民垦荒的作用,但不能真正阻止土地兼并。 (2)商鞅变法时的农业政策: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自由买卖,正式废除了井田制,维护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推动了地主经济的发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秦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物质基础。但也奠定了中国此后一千多年对商业发展抑制的总体趋势,成为以后商品经济发展的阻力。 (3)北魏孝文帝改革时的农业政策:推行均田制,租调制:颁布均田令,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分给农民,由农民承担一定的租税、徭役和兵役——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抑制了土地兼并;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恢复和发展了北方经济。 (4)王安石变法时理财措施中的农业政策:青苗法针对大地主和高利贷高息盘剥百姓的社会现象。农田水利法针对战乱土地荒芜、水利失修的社会问题。免役法针对官僚地主享有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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