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分考生的笔记——国际经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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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分考生的笔记——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商务惯例——国经、国私的渊源 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国内立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概述 国内立法规范 国际条约 国际商务惯例 (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字母表示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是国际惯例的一种,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目前实行的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交货地点。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货物的价格构成。 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风险的转移。 名称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运输 保险 运输方式 海关清关手续 各组特点 EXW 卖方工厂交货 卖方工厂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 内陆交货 FCA 货交承运人 交承运人 交货时 买方 注1 各种方式 卖方出口/买方进口 装运合同 主要运费 未付 FAS 装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边 交货时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FOB 装港船上交货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买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CFR 成本+运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注1 海运内河 同上 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 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 装运港船上 装运港船舷 卖方 卖方 海运内河 同上 CPT 运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注1 各种方式 同上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 交承运人 交货时 卖方 卖方 各种方式 同上 DAF 边境交货 边境指定地点 交货时 卖方 注2 陆上运输 同上 到货合同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 目的港船上 交货时 卖方 注2 海运内河 同上 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同上 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交货时 卖方 注2 各种运输 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 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 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 (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 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情况下适用。公约第l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客体的适用范围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但如上述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买卖合同而适用。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部分。在许多货物销售合同中都包含有卖方同时提供相应服务的内容,如卖方销售设备常常伴随有安装调试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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