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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成绩考核办法-新竹私立光复高级中学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
經100 年11月 9日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經101 年1月 16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102 年9月 11日主管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條 本校教職員工考核辦法,係依據本校實際情況及參酌他校與教育部所頒佈之公立學
校教職員工成績考核辦法而訂定之。
第 二條 本校考核時間為每學年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卅一日止。
第 三條 本校教師及職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已
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其成績考核達優等者,可酌給獎金,其在考核年度內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併計年資參加考核。但教師與職員之服務年資不得併計。
一、在原校職務異動或經商調轉任其他學校年資未中斷者。
二、服役期滿退伍,在規定期間返回原校復職者。
依法服兵役,如合於參加成績考核之規定者,應併同在職人員列冊辦理,並以在營
成績作為成績考核之參考。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另予成績考核,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遺、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
隨時辦理之。
在同一考核年度內再任人員,除已辦理另予成績考核者外,其再任至學年度終了已
達六個月者,得於學年度終了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凡中途離職(指七月卅一日前)者概不列入考核。
第二章 教師成績考核
第 四條 本校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學務、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之紀錄,依左列
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優等,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
基薪之獎金。
(一)請假併計在五日以下(含五日),並依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喪假除外)。
(二)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三)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四)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五)年終考績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優等以上者。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為甲等,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
(一)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下者。
(二)無曠課、曠職紀錄者。
(三)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記錄者。
(四)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處分者。
(五)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甲等以上者。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乙等(總分 70 分(含 )以下) ,留支原薪;連續三
年考列乙等者,應依「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一)事病假併計在十九日以上者,但情況特殊,經校長核准者除外。
(二)曠課、曠職紀錄連續二日或一學期累積達三日者。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者。
(四)品德生活偶有缺失,情節尚非重大者。
(五)各項綜合平均成績達乙等以上者。
四、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丙等(總成績 59 分(含 )以下,依不適任教師作
業原則辦理。
(一)對教學、學務工作或處理校務行政草率從事,消極應付致造成不良後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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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嚴重影響學生課業或校務,有具體事實者。
(三)品德不良,誣控濫告,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足以影響師道尊嚴者。
(四)受教職員工獎懲辦法第七條(六)、(七)款處分後再犯者。
(五)延長事病假十九日以上者,但如情況特殊,經校長核准者除外。
(六)有曠職、曠課、延誤公務在三日以上或一學期累積達五日以上者。
(七)連續任職三年招生毫無表現者。
(八)受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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