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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教师座谈
新進教師座談資料 人事室敬製 教師敘薪-薪級表 教師敘薪-法令規定 「公立教職員敘薪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教師敘薪-職前年資 可提敘之職前年資: 公、私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 試用教師年資 私立學校教師年資 幼稚園教師年資 軍職年資 行政機關公務人員年資 公立學校職員(未銓審)年資 約聘(僱)人員年資 交通、關務、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年資 職業訓練師年資 海外任職年資 其他年資 教師敘薪-提敘規定 除代理(課)及試用教師年資,不受職務等級相當之限制外,餘所有職前年資均依學歷起敘,採計與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軍職年資除外),每滿1年提敘1級,並受本職最高年功薪限制。 除代理(課)教師年資外,餘年資依性質不同以會計年度、曆年或學年度為計算標準,且畸零月數年資不得合併採計。 一資不得二用,經折抵教育實習者,不得重覆採計。 同一期間不同年資僅得擇一認定。 以“月”為計算標準,如當月在職一天即認定一個月。 教師敘薪-取得較高學歷改敘 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優良年資,於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 服務年資係以辦理成績考核之學年度為計算標準(不同學年度之畸零月數不得合併),採計經考列4條2款以上之年資。 到職核敘時曾依規定提敘有案之職前年資均得於改敘時視為服務年資。 舊制教師實習年資(成績優良)得採計提敘。 進修期間以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扣除休學期間)。 毋須要求與教師登記科目之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相符。 取得國外學歷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認定後辦理改敘。 以審定日生效,當事人交人事室之日。 教師敘薪-研究所四十學分班 現職應為公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進修時應為公私立中小學教師(含校長)或教育行政人員,其進修並經本職機關學校首長推薦或同意者。 於本職最高薪500元範圍內最多提敘四級。 進修班別,應為教育部委託大學校院研究所開辦之(國小、國中、高中職)教師在職進修班(含暑期班、週末班、夜間班及巡迴班),不含研究所推廣教育班次。 中等學校教師並須符合「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原則。 「教育」、「教育心理與輔導」、「輔導」暨「特殊教育」研究所教師在職進修班,一律視為「進修科別與任教科別相近」。 改敘生效日: 暑期班:收到結業證書一個月內申請,自9月1日生效;超過者,審定日生效。 周末班、夜間班、巡迴班:結業當年8月1日前申請,自8月1日生效,超過者,審定日生效。 教師薪資待遇-1 每月薪資待遇: 薪資=本薪(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主管加給+特教津貼 扣繳=健保+公(勞)保+退撫(勞退)+福利互助(94.1.1後無) 每月初匯入個人帳戶 年終獎金: 每年1.5個月*任職月數比例 以12月份所支待遇標準為計算基準。 農曆春節10日前一次發給。 教師薪資待遇-2 考核獎金: 四條一款:晉本薪(俸)或年功薪(俸)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俸)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二款:晉本薪(俸)或年功薪(俸)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俸)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四條三款:留支原薪(留原俸級)。 另予考核:無晉薪部分 每年約10月核發獎金。 教師差假 事假:7天 家庭照顧假:7天 病假:28天 生理假:每月1天 婚假:14天 產前假:8天 娩假:42天 陪產假:3天 流產假:42天、21天、14天 喪假:15天、10天、5天 骨髓或器官捐贈假:視實際需要給假 休假:7天、14天、21 天、28 天、30天 公假: 請假規則規定之事由、參加研習、活動 公傷假:「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者。 出差:奉派執行職務 公出:因公需短暫外出 加班補休:六個月內補休 詳附表 教師進修-部分辦公時間 每學年度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15名同意1名為原則每週最高公假8小時,課務自理。 不得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視為公餘時間進修,不受每15名同意1名限制。 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 報考前須簽准。 教師進修-公餘、留職停薪 公餘: 不受教師編制員額每15名同意1名限制。 無履行服務義務期間限制。 留職停薪: 國內留職停薪進修,以2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學校同意,並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至多以1年為限。 國外留職停薪進修,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1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得再延長1年。 履行服務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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