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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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机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附件1 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 简称核与辐射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编写核与辐射类甲级、乙级报告书的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工 作原则。 第四条 监督检查不减轻、不转移核与辐射环评机构对所从事 的相关活动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督检查组织 — 2 —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核与辐射 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根据工 作需要对核与辐射环评机构进行抽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核与辐射安全监督员证件; (二)掌握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知识,具备良好 的沟通能力,能独立做出正确的判断; (三)熟知核与辐射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等有 关规定; (四)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工作认真,态度端正。 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复制相关工作档案、报告和记录; (二)约见和询问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现场核实和取证。 第八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在依法授权的范围内进行工作。监督 检查人员应当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核与辐 — 3 — 射环评机构的经营活动;遵守廉政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监督检查实施 第九条 开展监督检查应在检查前 7 个工作日发出检查通知。 监督检查主要通过现场检查、文件检查、座谈和记录确认等方式进 行。执行检查任务不得少于2 人。 第十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核与辐射环评机构资质管理情况,不得出租、出借资质证 书等; (二)核与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 不得弄虚作假等; (三)核与辐射环评机构从业行为的规范情况,不得超范围承 接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等; (四)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质量情况; (五)上次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和监 督检查的意见等做出记录。 — 4 —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于检查后15 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 报告印发被检查单位,抄送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部门和核与辐射 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监督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采取 相应的整改措施,按监督检查报告中的要求将整改报告报送监督检 查单位。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后续的监督检查 中对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要求的情况进行跟踪核查。 第四章 环评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给予配合,如实反映情 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被检查单位应当 认真落实。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接到监 督检查结果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部申诉。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对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 — 5 — 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对被检查单位编制的核与辐射类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质量评估 ,评估结果分优秀、良好、 合格和不合格4 个等级。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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