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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征求意见稿)
1 引 言
1.1 目的
为实现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以及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
件后果,本规定提出了核动力厂安全重要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设
计,以及规程和组织流程所必须满足的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核动力厂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的分
析、验证和审查,技术支持以及核安全监督。
1.2 范围
1.2.1本规定提出了进行全面安全评价的要求,以确定核动力厂在
各种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可能产生的潜在危险。安全评价过程涉及
确定论安全分析和概率论安全分析这两种互为补充的技术,分析中必
须考虑假设始发事件,包括可能单独地或组合地影响安全的诸多因素。
这些事件有如下几种类型:
(1)源自核动力厂运行本身;
(2)由人员行为引起;
(3)直接与核动力厂及厂址环境有关。
1.2.2 本规定不涉及极不可能影响核安全的一般工业安全和由核
动力厂运行引起的非放射性影响。
— 3 —
1.2.3本规定中的核动力厂主要指用于发电或其他供热应用(诸如
集中供热或海水淡化)而设计的,采用水冷反应堆的陆上固定式核动
力厂。
1.2.4其他类型和采用革新技术的反应堆设计可参照本规定,但应
经过细致地评价和判断。
2 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
2.1 安全目标
2.1.1基本安全目标:在核动力厂中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
效防御,以保护人员和环境免受放射性危害。
2.1.2为了实现基本安全目标,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 控制运行状态下人员的辐射照射和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释
放;
(2) 限制导致核动力厂反应堆堆芯、链式反应、辐射源、乏燃料、
放射性废物或任何其它辐射源失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 如果上述事件发生,缓解这些事件产生的后果。
2.1.3基本安全目标适用于核动力厂寿期内的所有阶段,包括规
划、选址、设计、制造、建造、运行和退役,以及有关的放射性物质
的运输、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2.2 辐射防护设计
2.2.1为了实现基本安全目标,辐射防护设计必须保证在所有运行
状态下核动力厂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动力厂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
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低于规定限值,并且减至可合理达到的尽量
— 4 —
低的水平,保证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2.2.2基本安全目标要求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使得所有辐射照
射的来源都处在严格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控制之下。但不排除人员受到
有限的照射,也不排除法规许可数量的放射性物质从处于运行状态的
核动力厂向环境的排放。此种照射和排放必须受到严格控制,必须符
合运行限值和辐射防护标准,并且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
2.3 安全设计
2.3.1安全设计必须:
(1) 防止由于反应堆堆芯或其他辐射源失控引起有害后果的事
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
(2) 确保在设施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放射后果都低于相关限
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 确保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低,并尽最大
可能减轻这种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2.3.2为了证明在核动力厂的设计中实现了基本安全目标,必须对
设计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价,以便确定所有辐射照射的来源,并评估核
动力厂工作人员和公众可能受到的辐射剂量,以及对环境的可能影响。
此种安全评价要考察以下内容:(1)核动力厂的正常运行;(2)预计运
行事件时核动力厂的性能;(3)事故工况。在分析的基础上,确认工程
设计抵御假设始发事件和事故的能力,验证安全重要物项的有效性,
以及确定应急计划的输入。
2.3.3尽管采取措施将所有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
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并将能导致辐射源失控事故的可能性减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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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然存在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这就需要采取措施以保证减轻放射性
后果。这些措施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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