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开展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业务操作指引-总署大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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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开展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业务操作指引-总署大厅

深圳海关开展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业务操作指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关区内来料加工企业在不停产的前提下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结合业务现场的实际操作,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企业不停产就地转型,是指外商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终止原来料加工企业,重新设立一家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并在转型过程中不停产不停工。 来料加工终止协议备案,是指企业因协议到期而终止协议或企业因停止生产等原因提前终止协议,并经原商务审批部门审批后,向主管海关办理的终止协议备案手续。 第三条 业务总体流程。来料加工企业(下简称旧企业)填写转型申请表----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文标注“来料转型”)----办理新企业新设立相关手续(商务、环保、工商、外管、国税、地税、财政、国检)----办理新企业注册登记及项目备案(海关)----办理旧企业终止批复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新旧企业机器设备及保税货物结转等方面的手续(海关)----办理旧企业终止相关手续(商务、海关、环保、工商、外管、国税、地税、财政、国检、银行等) 第四条 业务办理流程图 一、新企业设立 二、设备承接 (一)监管期限已满的不作价设备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二)未满监管期的不作价设备可退港、结转或办理内销征税; 三、料件承接 四、旧企业终止 作业规程 第五条 新企业设立。企业在取得商务、工商、环保、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批准后可向海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时需提供以下单证: 一、加盖有“报关专用章”印模的《自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情况登记表》; 三、《企业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 六、《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八、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九、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一、外资企业提供企业合同章程及政府主管部门对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新企业在海关登记注册后,旧企业编码可能保留3个月。企业需注意旧合同手册有效期,根据各项手续办理时间妥善统筹安排新旧企业生产经营交接。如遇特殊情况,新旧企业承接手续无法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可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七条 办理设备结转手续。企业申请设备结转应提交如下单证资料: 一、企业申请设备结转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设备、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申请表》(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各填写一份) 三、《出口货物报关单》; 四、设备从境外申报进口(或结转进口)时海关签发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单证及复印件; 五、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及复印件; 六、《征免税证明》; 七、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或设备在境外进口时已效验有关许可证件的证明材料; 八、结转双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加工装配协议复印件。 第八条 办理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手续。 一、企业办理设备补税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一)受理通知书; (二)报关单复核表; (三)设备原进口报关单; (四)发票; (五)相关许可证件。 二、企业办理设备解除监管手续需提交以下单证: (一)企业设备《登记手册》; (二)原进口设备报关单; (三)《设备解除监管申请表》一式两份; (四)《设备解除监管证明》一式两份; (五)补征税后的税单; (六)《审核作业表》。 第八条 办理手册备案手续。 一、非联网企业向备案部门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一)《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二)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其随附料件、产品清单(正本); (三)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在有效期内办理首份合同必须提供正本,非首份合同的提供复印件); (四)电脑打印的预录入合同清单; (五)按规定填写并加盖经营单位、加工单位印章的手册; (六)国家限制或控制加工贸易项目的许可证件; (七)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 (八)《单耗申报单》; 尚未应用加贸平台的企业还须提供: (九)海关核发的《报关凭证清单》。 二、联网企业申请首份合同备案需提交以下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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