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解读-监察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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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解读-监察培训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解读 制订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订目的:    明确事故档案归档原则、归档主体、归档范围,保证事故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事故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和共享。 制订过程: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的概念    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归 档 范 围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归 档 范 围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归 档 范 围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归 档 范 围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分系统管理 原则: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归档 分系统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分级管理 原则: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归档 档案收集归档的时点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 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 事故档案的移交: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 * 事故调查组组成 煤监机构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工会 邀请人民 检察院 负责煤矿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 的有关部门 地方 人民政府 安监部门 行业主管 部门 特别重大事故档案 重大事故档案 较大事故档案 一般事故档案 一般事故档案 安监总局 省级煤监局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或事故发生单位 成员 档案部门  负责事故处 理的部门 组长 指定人员 10日内 30日内 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 中央级国家档案馆 省级国家档案馆 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 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 县级国家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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