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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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制度

雨花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四、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区委、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2、按照区政法委和上级部门的指导,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政策,有效地结合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依法组织本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3、负责本区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流、调处、分析,主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接待群众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矛盾纠纷非诉讼调解、分流处理和督查回访工作并为年度综治考核提供有关依据。 4、指导、监督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5、指导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完善民调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民调工作责任制,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6、指导管理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负责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7、按规定移交不属于司法行政部门调处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做好受理登记,制作移交清单; 8、指导、督促各成员部门、各街道及驻区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9、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建立纠纷登记簿,做好各类民间纠纷的登记工作。 2、及时、准确登记民间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起因、过程等。 3、如实记录调解的过程,以及调解的结果,应有所有调解人员的签字,并认真存档保存。 4、严格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制度,纠纷登记簿应由专人负责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经济情报、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准对外泄露、谈论和传播。 六、首访负责制度 1 、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和中心工作人员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本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耐心听取来访者的诉求,认真做好记录、解释和说服工作,并告之来访者解决问题的途径。 2 、负责值班接待的领导和中心工作人员如接待群众来访或者预约调处有关矛盾纠纷,应当按照“首次接访,全程跟踪,负责到底”的原则进行处理。 3 、中心对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进度,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及时了解调处结果。 4 、中心对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的,要及时提供相关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协助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宜。 七、矛盾纠纷受理制度 l 、中心应及时认真受理矛盾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民间纠纷的申请。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 、中心应对当事人所申请调解的民间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告知不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 3 、中心要认真做好来信、来电登记工作。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当日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在首页纸右上方加盖收信日戳,并按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待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八、矛盾纠纷交办制度 1 、分流制度。 (l) 中心对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直接组织调处或进行分流指派。(2)中心审查后认为应当分流指派有关单位调处的,即责成相关单位予以调处。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向接受单位明确调处的期限,并对接受单位的调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3)如果接到中心分流指派后的接受单位不是直接调处矛盾纠纷的单位,接受单位要参照中心分流指派调处程序对直接调处单位的调处全过程进行跟踪督办。(4)接受单位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中心汇报调处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归口管理制度(成员单位工作职责)。(l)民政部门负责调处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当事人所在乡镇(街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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