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例——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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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分析

公司与其关联企业虚开发票偷税案分析 本案特点: 本案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通过对纳税人废旧物资发票的开具量与实际经营规模的比较分析,发现了疑点并及时转交稽查部门,稽查部门紧紧抓住对纳税人票、款、货流与上下游开、受企业的关系展开调查,并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巧妙利用媒体实施政策攻心,突破了案件查处的“瓶颈”,一举捣毁了利用关联企业虚开发票的犯罪团伙。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05年2月,F市国税局在办理F市S车船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的行政审批时,发现S公司2003年12至2004年4月开具收购发票67份,主要收购报废车辆,收购金额58万元,而2004年5至12月却开具收购发票11775份,以收购废铜为主,共收购废铜5883吨,收购金额达1亿元,其中收购废紫铜2145吨,金额5300多万元。经了解,紫铜是工业纯铜,其含铜量为99.5%-99.95%,具有较高的导电、导热性能和良好的耐蚀性,主要用于制造电线、电缆、铜管、化工用蒸发器及配制铜合金等。而F市不可能产生如此大量废紫铜。根据这些异常情况,F市国税局经初步调查后于8月17日向省国税局做了汇报。省国税局决定,由省国税局稽查局联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组成联合专案组对S公司实施专案检查。 联合专案组在对S公司的检查中,发现与S公司D分公司有业务往来的D市G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隐匿的另一套账簿,有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嫌疑,于是将G公司与S公司并案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1.S公司于2003年11月由28个股东出资组建,注册资本50万元,属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报废汽车、报废物资等回收和废塑料再生、废旧金属半成品加工等。经营方式为零售、收购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陆某,总经理为吴某,财务负责人是李某(2005年8月后为韦某),出纳员是张某(2005年3月至6月期间是阮某某)。 S公司D分公司是S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5日,2004年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报废交通工具、报废物资等的回收,经营方式为收购、零售等。D分公司负责人是陈某,财务负责人是黄某。 2.G公司于2004年10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济类型为私营有限公司,2004年10月21日被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废旧金属从事铜锭、铜米、铅锭、铝锭、锡锭等废旧物资再生产品的生产销售(经税务机关查实有实质上的生产经营业务),法定代表人简某,财务负责人陈某。后经税务机关查实,S公司与G公司属于关联企业。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F市国税局检查人员在向省国税局汇报前,对S公司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发现S公司财务处理比较规范,收购废旧物资单据齐全规范,在每笔收购业务都有收购统一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单、过磅单、商品入库验收单,支付现金时均有现金支出凭单;对其纳税申报表与账簿、凭证进行核对,也没有发现异常情况。 8月19日,省国税局稽查局派出2名检查人员到F市,了解前期检查情况。尽管S公司的假账册做得好像很周密,但检查人员还是发现了破绽:如银行资金流转频繁,S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元,而其基本账号每天现金流入、流出高达200多万元,且款项汇入当天就被提取,这些情况很不正常。为此专案组确定了从资金流入手,开展外围检查,查实虚开发票事实后,再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检查方案。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1.外围调查,核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事实 确定检查方案后,检查人员首先查阅S公司从“应付账款”科目上反映的收款人,发现S公司与供货商郑某的资金往来频繁,于是查询供货商郑某的开户银行账号。在核查郑某银行对账单时,发现郑某2004年3-12月收到S公司货款948.4万元,并将其中的870万元转汇给广东人梁某。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广东人梁某是广东省W市H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的妻子。而从S公司所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上看,H公司是S公司的购货单位。因此,专案组确定将H公司与S公司的资金往来作为检查的切入点。 找到检查切入点后,专案组兵分两路进行检查。一组人员顺着资金流向,到广东取证。通过查询H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祝某和其妻梁某的个人账号,发现H公司收到S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之前,先将货款870万元转给S公司,S公司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后,又将货款通过梁某的个人账户返还H公司,从而形成资金回流。另一组人员对该笔业务对应的进项收购发票进行核实。首先对收购发票录入电脑,然后对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列出涉及的出售人进行走访调查。检查人员找到出售人后,通过制作询问笔录或出售人出具自述材料等形式,证明收购发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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