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供应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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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供应商管理办法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管 理机制,规范参与集团公司招标活动的制造商、代理商、服 务商(以下统称供应商)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 平、公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建设项 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集团公司境内各企 业提供产品、工程和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内供应 商和国外供应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相关部门、各 专业公司、各直属单位以及进入集团公司系统项目建设市场 的供应商。 第二章  供应商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归口管理原则:集团公司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即规划发展部为集团公司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PMIS)供应商数据库的主管部门,行使对供应商的管理职能。 规划发展部内设招标处负责集团公司 PMIS 供应商数据库的 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资格审查原则:供应商必须通过资格审查, 办理加入集团公司 PMIS 供应商数据库的手续,成为供应商 数据库成员,才具备向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提供相应产品及 服务的基本资格。在招标采购中,国家对供应商的投标资格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动态考核原则:主管部门对数据库内供应商 实行动态考核、年度评审制度。对数据库内供应商的经营业 务范围、基本资质、经营业绩、合同履约等情况每年审查一 次,经评审合格后重新确认其成员资格。 第七条 公平竞价、诚信竞争原则:各专业公司、各 直属单位通过集团公司 PMIS 为数据库内供应商搭建公开的 招投标平台,对工程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实行网 上公告。 第八条 有偿服务原则:合格的供应商可优先为集团 公司系统内各单位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系统 内招投标活动。供应商管理实行有偿维护服务。 第三章 供应商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供应商进入供应商数据库,采取集团公司系 统各企业推荐和供应商申请两种方式。企业推荐书或供应商 申请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供应商入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前三年内,未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生产单位有规定的生产规模和相应的技术力量、 先进齐全的检测设备,产品性能优良,在同行业中业绩良好, 具有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体系; (六)经销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产品质量可 靠、性能稳定,有相应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质量体系认证 证明文件,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应有国外相应公司的授权书, 国内产品的代理商应有相应生产单位的委托书; (七)服务单位有相应服务能力,在同行业中业绩良 好;具有售后服务和质量跟踪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供应商申请入库注册时,应出示下述材料的 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税务 登记证及其有关资质以及资信证明; (二)机构设置以及法人代表简况; (三)业务经营情况及近三年主要业绩工程证明; (四)上年度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 (五)特约经销、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书文件、售后服 务等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验证各供应商的各项资质、 资信证书,并对供应商的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条件, 质量保证体系,供应商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履约能力 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形成书面文件,与供应商的各项资 质证明的复印件一起存档保存。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供应商提供产品的重要程度 确定不同的审核流程。对提供重要产品服务的供应商采用资 料审核和实地考察结合的审核程序。其他产品服务仅采用资 料审核的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有必要进行实地考察的供应商,由主 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考察人员根据审核标准按照考察 项目提纲要求出具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存档保存,并作为资 质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根据供应商申请的时间以及业绩情况,将 供应商分为两个级别:即备案供应商和合格供应商。 备案供应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供应商为备案供应 商,颁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备案供应商证书》; 合格供应商:备案供应商在承揽系统内工程项目等业务 后,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是否为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 商颁发《中国化工集团公司合格供应商证书》。 第十六条 供应商数据库相关资料发生变更时,需要 及时将变更内容形成文字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与有关变 更的依据一起邮寄或传真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经核实无误 后,办理证书变更、资料更新等手续。 第十七条 供应商每年交纳信息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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