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劳动仲裁课件劳动仲裁课件
人社局劳动仲裁课件 讲解人:张秦男 讲解提纲 1. 概述 2. 受案范围 3. 办案流程 4. 相关法律法规 5. 案例讲解 6. 致谢 1. 概述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划分为以下几种: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可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和集体劳动争议。 个人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可分为: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等。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国内劳动争议是指中国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中国国籍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国在国(境)外设立的机构与中国派往该机构工作的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外商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4、按照劳动争议的客体来划分,可分为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开除争议、辞退争议、辞职争议、工资争议、保险争议、福利争议、培训争议等等。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时效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颁布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效力属性]: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的: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组成人员 首席仲裁员:龙明 仲裁员:何康 书记员:张秦男 通常,简单的案件由首席仲裁员独任仲裁,复杂的案件需要组成仲裁庭,合议审理。 另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符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受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的规定: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包括6个方面)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例如,民办学校 )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特别说明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于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第九十~九十四条来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条件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条件的,也属劳动争议。 3. 办案流程 特殊情况 先行裁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5条的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案件的审理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仲裁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各项仲裁请求相关的事实,尚难以全部查清,不能一次对所有的仲裁请求作出裁决。 为了防止仲裁过分迟延,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一部分请求的相关事实已经查明,而且就这部分仲裁请求又需要尽快裁决,仲裁庭可以先就这部分作出裁决,其他仲裁请求待相关事实进一步查明后,通过后续裁决解决。 就当事人的部分仲裁请求先行裁决后,整个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仲裁庭的仲裁活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最近下载
- 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文.pdf VIP
- 危险货物基础知识及安全管理.pptx
- Unit3ReadingandThinkingLivinglegends课件-高中英语人教版必修第一册.pptx
- 寒假高二物理讲义.docx
-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成人学位英语必备词汇汇编《英语1》期末重点习题.doc
- 投标报价的管理技巧与策略方案.pptx
- 中国乙型肝炎病毒母婴传播防治指南(2024年版)解读.pptx
- 小学数学新人教版一年级上册第六单元《复习与关联》教案(2024秋).doc
- 佳能EOS-100d中文使用说明书(官方).pdf
- 2024年六年级上册道德与法治期中测试卷附参考答案ab卷.pdf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