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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章合同法第一章
第一章 合同概述 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具有相对性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A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不要物合同)和实践合同(要物合同) 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定金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民间借款合同与银行借款合同 (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六)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使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七)几类特殊的合同 1、涉他合同:利他合同和负担合同 2、格式合同 (1)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2)格式合同不可排除法定条款的效力 (3)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4)非格式条款的优先效力 (5)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合同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1、特殊书面形式:签证、公证、登记、审批 2、一般书面形式 (1)合同书 (2)信件 (3)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 (三)合同交往中推定和沉默的意义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当事人可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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