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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讲解合同法讲解
合同法的理解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动态财产关系。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坚持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 合同标的 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履行 违约 合同主体 合同标的 合权利与义务 合同履行 4 1 2 3 合同违约 5 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主体的主要风险点: 合同主体不明 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 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案例一』 『案例二』 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条) 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同主体风险防范 1、认清主体身份 2、审查主体: 法人:审查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 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 合同标的 2 合同标的 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 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合同标的不合法。 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 合同标的不确定。 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一套价值百万的进口设备租给乙方使用,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案例三』 合同标的风险防范 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合权利与义务 3 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是互相对应的,特别是在强调等价有偿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相对平衡。 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有: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实际交付标的物;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交付必要的有关资料;按期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地点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瑕疵担保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清,对标的物数量、质量、包装、运输、风险、检验标准或是检验期间等缺乏明确约定。 2、对法律规定的义务认识不清。 3、对自身的权利没有充分认识,无法充分保护自身利益。 包装费由谁负担? 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共计货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后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自此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 瑕疵担保义务 概念:卖方需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有依通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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