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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学联纪检条例团学联纪检条例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
纪律检查条例(附评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团学联干部的纪律意识,提高团学联干部的综合素质,确保团学联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全体部门和成员。团学联所有评优活动都将以纪检情况为重要参考。
第三条 本条例由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评议部负责监督实施。由评议部建立各部门各成员纪检档案,以示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所有有关纪检条例均根据本条例制定,凡出现与本条例内容相冲突的情况,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 细 则
第五条 各部门每周应按照例会时间表组织全体部门成员参加例会,讨论部门工作、传达部长例会精神并在会后对会议室进行整理。
第六条 所有团学联成员,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并且服从组织安排,参加所需的大小活动。
第七条 凡团学联成员在团学联办公室或参加任何由团学联组织的活动,必须佩带工作证,遵守并且协助有关部门维持秩序以及维持团学联办公室卫生。
第八条 所有团学联成员,在执行团学联工作任务时,均不得擅自迟到、早退以及缺勤。怠慢工作,不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弄虚作假者将从严处理。
第九条 部门每学期纪检起评分为90分,部门成员每学年纪检起评分为90分。总分上限为100分,纪检扣分无0分下限,每周扣分无上限。纪检加分将不会突破总分上限,个人及部门每周加分各不超过4分。
第十条 纪检扣分按严重程度分为8分、4分、2分、1分四个级别。
第十一条 凡出现扣8分的情况,将同时上报主席团处理。视情节严重将开除出团学联并通报学院批评。
第十二条 部门成员出现违纪情况,评议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扣除相应分数;部长出现违纪情况,扣分加一倍。
第十三条 个人扣分后,部门也将扣去相同分数;如果责任追究不到个人,将只扣除部门纪检考评分。
第十四条 个人加分后,部门也会增加相同分数。
第十五条 所有扣分项目,将在各纪检条例中补充完善。凡扣分分值与本条例相冲突者,均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六条 每月对团学联干部总评分进行统计,低于60分者开除出团学联。
第三章 综合考评
第十七条 在每月部门评议时,由评议部上交各部门当月纪检情况,注明各部门上学期纪检总分、上月纪检分数、本月纪检分数以及重大纪检情况等,作为本月部门评议的重要评分数据。
第十八条 每月将依据考评分数从部长中评选两名“每月之星”。各部门可自行推选一名表现优异的候选人,最终会根据考评成绩评选出五名“每月之星”,所有获奖人员会颁发证书以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在每学年部门评议时,由评议部核对各部门纪检加减分事项,统计各部门上下学期的纪检总分并上交,注明各部门学年内上下学期纪检总分以及重大纪检情况,作为本学年部门评议、部门成员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在其它所有评优活动中,纪检情况也都将作为重要参考,纪检分数靠前的部门和成员将优先获得评优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评议部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每学年修改一次,以适应团学联不同阶段的需要。由评议部初步拟定,所有部门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主席团审议定稿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凡本条例未尽事宜,由评议部视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评议部会议拟定,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主席团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学生委员会
二○一二年九月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纪律检查条例
评分细则
《南昌大学人文学院团学联纪律检查条例》违纪行为记分分值:
一、团学联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8分:
(一)部门未按时召开部门例会,或更改例会时间而不电话或当面通知纪检人员,导致例会无人纪检的;
(二)对检举者或纪检人员进行恐吓、威胁的;
(三)团学联成员间互相辱骂甚至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恶意破坏团学联公共财物,诋毁团学联名誉,或自身言行严重损害团学联形象的;
(五)在团学联组织的任何活动中,以任何理由徇私的;
(六)部门不经过主席团允许,擅自举办活动或进行招新的;
二、团学联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一次扣4分:
(一) 团学联规定参加的活动、工作中擅自缺勤或早退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证明、妨碍纪检工作的;
(三)团学联工作和活动中佩戴他人工作证,将工作证转借他人的;
(四)怠慢团学联工作,不服从组织调配的;
(五)值班、例会或活动过程中,肆意破坏现场环境,并不进行卫生清洁的;
(六)在团学联办公室或团学联现场吸烟、酗酒、赌博、游戏的;
三、团学联部门及成员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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