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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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5月1日,胜利家俱厂得知A机关要建办公楼需要购置一批桌椅,便于5月2日向A机关发函以优惠价格每套桌椅1000元推销其产品。A机关认为胜利家俱厂生产的家俱质量可靠,便于5月4日回函要求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5月6日胜利家俱厂回函表示同意A机关提出的交货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考虑到A机关订货数量较多,可再给予一些优惠,每套桌椅按900元出售。5月8日A机关发函表示同意。5月10日胜利家俱厂电话告知A机关5月8日函件收悉。 试分析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有法律约束力,则应回答何时生效,何时失去效力,并请说明理由。 5月2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要约,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产生效力。 *5月4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条件为:订购桌椅300套,同时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将货一次送到A机关,属于合同重要条款。 *5月6日胜利家俱厂发出的函件。属于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为对价格,数量,期限,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的变更属于对合同条件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法理上,属于反要约,必须得到对方的完全确认才能具有效力。价格由1000元每套变为900元每套。 *5月8日A机关发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这种接受对方主要合同条件的行为,称为“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为案例中的承诺以传真方式作出,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是开始计算。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必须指出,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时,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所以,最好归纳整理相关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为宜。 “本公司有马钢生产各种规格钢筋供应,质量可靠、交货及时,敬请光顾”。黄河公司于5月10日上午传真:“需马钢产6m钢筋200吨,货到黄河价格3500元/T,货到付款,一个月内交货,请在一周内电复”。问:长江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黄河公司行为的法律性质? [情形1]长江公司收到黄河传真的次日即回复: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问:请说明该买卖合同应如何履行? [情形2]黄河于5月12日发传真:因情况有变,撤销我万5月10日发价,见谅。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 [情形3]黄河于5月10日下午传真给长江:撤回我方的发价?请谅解。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回了要约? [情形4]若黄河5月10日传真中请一周内复改为请复,黄河5月12日传真内容不变。问:黄河是否成功地撤销了要约? [情形5]长江收到黄河10日传真的次日复:一个月内交货可行,运费由贵方承担,请备妥货款。黄河未回电。长江于一周后送货至黄河,黄河拒收。长江表示愿承担运费,黄河仍拒收。问:黄河拒收是否有理? [情形6]长江于5月10日收到传真后5月19日发传真给黄河:一周内送货,请备妥货款。黄河末回电。问:合同是否成立? 1.该买卖合同成立,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黄河不能撤销邀约,《合同法》19条规定要约人规定了要约期限的不得撤销邀约,本案中,黄河的要约期限是一周 3。成功撤回,在同一天到达的视为同时到达。 朋友注意下第四问,是撤回还是撤销,检查下有没有打错,如果打错的话飞邮件给我,我在看看 4,不能成功撤回要约,因为撤回通知应当先于要约到达或者同时到达。 5,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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