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际城乡客运管理处城际城乡客运管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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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际城乡客运管理处城际城乡客运管理处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宣贯材料(城际城乡客运) 一、本次道条中城际城乡客运业务的主要条款及主要突破。 新版道条中,涉及城际城乡客运业务的共15条,其中新增三条(第十一、十五、八十),修改完善12条。在道路客运班线发展(服务质量招投标)、班车客运经营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班车包车客运经营者的过失责任、农村客运站立席车辆的使用、乘客责任和携带宠物乘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保障制度、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对班车发班安排及票务要求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 二、对具体条款的解读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确定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线路的拟开通计划,并将拟开通计划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 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旧)[第八条 同一客运线路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班线经营权的客运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 贯彻要点:1、拟开通班车计划确定要根据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结合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和普遍服务、方便群众等要求; 2、拟开通计划要在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信息服务网站定期集中公告,要上广大客运经营者知道。 3、班车客运线路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对投标人仅有一个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班车客运线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班车客运经营者不得途中甩客、站外揽客。 (旧)[第七条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班车客运(包括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不得站外揽客。] 贯彻要点: 1、服务质量还需要按承诺提供: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符合承诺标准。 2、明确了连续服务的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经营期限内向公众提供连续的运输服务,不得转让客运班线营运权,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 3、对暂停或者终止的程序和要求。需要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提前三十日报经原许可机关同意。原许可机关同意暂停或者终止班线营运的,应当依法安排其他经营者从事班线营运或者提前向公众公告终止班线营运。 4、增加了不得途中甩客。 第九条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下同)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按照约定的车辆、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营运,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旧)[第七条 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   包车客运(包括非定线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不得沿途揽客。] 贯彻要点: 1、证件携带:经营者应当持包车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2、增加了约定的车辆、时间; 3、对不得沿途揽客进行了修改,不得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许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后,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 (旧)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许可经营线路后,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配发客运班车标志牌。] 贯彻要点: 对依法许可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应当对经营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配发规定的客运标志牌,这一条增加了对包车客运车辆标志牌的配发。 第十一条 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的,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安排旅客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新增 立法目的:加强对旅客正当权益的保护。 贯彻要点: 1、车辆因客观原因无法行驶而改乘或者退票的,不得加收费用。 2、经营者责任赔偿,因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乘务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旅客要求安排改乘或者退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乡村班车公交化水平,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经济的客运服务。 (旧)[第五条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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