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特殊教育运作架构学校特殊教育运作架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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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特殊教育運作架構 吳科長林輝 前言 從兩則故事談起 長嘴麻雀的故事 越戰回鄉的兒子 為人父母的心情 望子成龍、望女成鳳 同理心關懷、接納、包容、支持、協助 特殊教育演進 重要特教法規 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實施計畫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第13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第24條 就讀特殊學校(班)及一般學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礙者,學校應依據其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資源教室、錄音及報讀服務、提醒、手語翻譯、調頻助聽器、代抄筆記、盲用電腦、擴視鏡、放大鏡、點字書籍、生活協助、復健治療、家庭支援、家長諮詢等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其實施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第26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包括資訊、諮詢、輔導、親職教育課程等支援服務,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26條所定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支援服務,應由各級學校指定專責單位辦理。其服務內容應於開學後二週內告知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必要時,應依據家長之個別需要調整服務內容及方式。 特教法規舉例 特殊教育法 第27條 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18條第2項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學生家長、相關專業人員等,並得邀請學生參與;必要時,學生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19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身心障礙學生開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者。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評估小組評估有接受特殊教育需要者。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3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應以滿足學習需要為前提,提供最少限制之環境為原則。 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當之教育,並協助其參與校內外活動為原則。 應盡力協助有肌肉萎縮症、乘坐輪椅等行動不便之學生就學,並將其教室安排於一樓為原則。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4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有明顯改變或對安置有不適應者,經家長同意及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個案會議通過後,得視其需要調整安置方式。但擬調整安置於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班時,應提報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審議。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5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擬訂計畫與教育安置。 由特殊教育班教師支援或提供普通班教師各項特殊教育之諮詢服務。 實施轉銜輔導(幼稚園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始業輔導(開學前或開學後二週內辦理)、認輔制度。 辦理親職教育、師生育樂活動、專題研討、升學輔導、就業輔導等事宜。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5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處室主管、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組成之。負責推動特殊教育工作、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召開安置會議、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規劃教師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等工作。 特教法規舉例 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 第6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予以適當評量,其成績計算並予彈性處理。 第7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一至五人,由學校於核定總班級數下彈性調整之。 臺北市特教運作架構 學校特教運作架構 特教學生輔導支援網絡 第一層(班上) 第二層(校內) 第三層(支援) 第四層(資源) 第一層(班上)家長可以做些什麼 妥善保存子女各項診斷、鑑定、學習檔案資料。 詢問學校老師有關學習及學校生活需配合事項。 協助老師建立基本資料,配合進行家庭訪問。 協助老師瞭解孩子的特殊需求及需要的協助。 第一層(班上)家長可以做些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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