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结核病防控学校结核病防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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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控学校结核病防控

学校结核病防控 南江县疾控中心 杨梅 2016年登记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职业构成 学校结核病防控相关文件 (一)四川省卫生计转发转生委、四川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7]19号) (二)巴中市卫生计转发转生委、巴中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巴市卫办发[2017]23号)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实行) 一 、明确教育、卫生部门的职责分工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的工作原则,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卫生、教育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监督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做好结核病防控工作,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格局。 1、卫生行政部门 将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计划,实行目标考核; 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制订本地区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 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辖区内学校结核病疫情信息;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教育行政部门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学校结核病防控对策、措施; 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检查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结核病防控的措施; 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结核病发病情况,适时发布健康提示; 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的处置等工作。 3、医疗卫生机构 建立与辖区内学校结核病防控联动机制,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具体防控措施。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为学校提供结核病防控工作培训等业务技术指导;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疫情,及时向学校通报辖区内结核病疫情信息;负责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置;负责患者的诊断、治疗管理;协助教育部门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控的健康教育。 2.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报告和转诊;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通报结核病患者信息;在学生结核病患者就诊和治疗过程中,开展对患者的健康教育;负责学生结核病患者住院期间的规范化治疗。 4、 学校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部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将结核病防控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 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结核病防控知识培训;开展结核病防控健康教育;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 二、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措施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措施 1.对学校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协助开展健康教育。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开展对学校校医、卫生保健教师的业务培训,协助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工作,定期对辖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2.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幼儿园、小学、初中新生入学体检需查看卡介苗(BCG)卡痕,并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者开展结核菌素(PPD)皮肤试验;高中和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师常规体检需询问是否有结核病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对体检发现的PPD试验强阳性者(硬结平均直径≥15mm或有水疱)、可疑症状者或胸部X线检查异常者进行3次痰涂片检查,对痰涂片检查阳性者进行痰培养和抗结核药物敏感性试验。 3.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和结核病专报系统开展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分析学校结核病发生、流行趋势,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反馈。对学校报告的疑似肺结核病例,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 (二)学校措施 1.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宣传展板、黑板报、宣传窗,或开展讲座、播放影像制品等形式,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的核心知识,提高结核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减少对结核病患者的歧视。  核心知识包括:(1)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2)咳嗽、咳痰2周以上,或痰中带血丝,应当怀疑得了结核病;(3)得了结核病,应当到县(区)级结防机构接受检查和治疗;(4)在县(区)级结防机构检查和治疗肺结核,可享受国家免费政策;(5)只要坚持正规治疗,绝大多数肺结核患者是可以治愈的;(6) 咳嗽、打喷嚏掩口鼻;(7) 不随地吐痰;(8) 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或被诊断为肺结核后,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9)养成开窗通风习惯;(10)保证充足的睡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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