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谜案幼儿园谜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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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谜案幼儿园谜案

幼儿园谜案 案例分析 民法第五小组 两岁幼童离奇之死 尸检结论截然不同 两头都不讨好的判决 案情回顾 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小男骇东东在幼儿园里突然死亡,脑部有明显伤痕。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东东死于肺炎,而医院专家们的鉴定结论是死于脑外伤。事后东东家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让他们对东东的死负责,但幼儿园始终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   2004年2月20日早晨,两岁的小男孩东东由外婆和外公送去幼儿园,东东进了幼儿园,表现一切正常。中午12∶51,东东的妈妈接到幼儿园打来一个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说,东东在幼儿园里摔了一跤,现在正在医院里。 在医院里,参与抢救的医生告诉东东的父母,东东送到医院时无呼吸、无心跳、瞳孔放大,已经没有活着的生命征相。父母接到通知,说是孩子在幼儿园里摔着了,他们看到了东东头上清晰的伤痕,而且医生的病历上也记录着东东的额头有二乘三厘米血腥肿块。原本照顾东东的老师说外伤是摔的。但事后她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说过孩子摔倒这样的话。而当初给东东妈妈打电话的女老师,现在也说没有提到过孩子摔跤的事。   出事当天,东东的父母就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很快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随后经家长同意,宁波市公安局对东东的死因进行了法医鉴定。四周以后,鉴定结论出来了,东东死于急性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这个结论却让东东的家人异常震惊。 因为无法接受公安局死于肺炎的鉴定结论,东东父母随后按照法律程序,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浙江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两次鉴定。这两次鉴定证实了东东父母的怀疑。两个中心的资深专家都认为,东东的死亡原因不是肺炎而是脑外伤,这第二次和第三次专家的结论与第一次公安局的结论尖锐矛盾。   拿着专家的鉴定结论,东东的父母再次找到了公安局。在获知专家截然不同的结论后,公安机关立即进行了第四次鉴定。在东东出事后的第三个月,浙江省公安厅作出的会诊再次坚持了东东死于肺炎的结论,只是在肺炎之前多了非典型三个字。 很显然,如果孩子是因病死亡,幼儿园就没有过错。如果是脑外伤致死,那么富有监护责任的幼儿园就难逃干系。现在,两个权威的法医鉴定中心都认定是脑外伤致死,公安机关的两次结论却都是肺炎,孰是孰非呢?   东东的父母最终的选择是申请法医学界的最高权威,中国法医学会进行第五次鉴定。不久这第五次鉴定的结论出来了,中国法医学会否定了肺炎的死因诊断,仍确认东东是外伤性脑损伤导致死亡。东东出事5个月后,他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东东的死亡承担责任。 双方争论 东东父母:要求对方对东东的死亡承担责任。 VS 幼儿园:幼儿园没有过错,孩子出事幼儿园没有责任 知识引用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监护人的部分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护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 民事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 法定监护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 委托监护 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 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在教育机构或医疗机构监管期间致人损害的,如果有关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的,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分析 显然,在案中,东东是被监护人,东东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幼儿园的老师是委托监护人,东东的父母及幼儿园都对东东有监护人的职责,而举证成了重中之重 本案重点 东东真正的死亡原因 ??? 如果孩子是因病死亡,幼儿园就没有过错。如果是脑外伤致死,那么富有监护责任的幼儿园就难逃干系。 一审结果 2005年3月9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东东的死因是双方争论的关键性事实,但是两种鉴定结论不论哪一种都不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所以均不于采信。但是26个月大的东东在幼儿园死亡这是事实,根本民法的公平原则,余姚市工业幼儿园应赔偿东东的父母27万余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东东的父母和幼儿园都不能接受。东东家人需要对孩子的死因讨个说法,而幼儿园则认为自己不应该对孩子的死承担责任。不仅是原被告,连作出两种鉴定结论的双方也对法院的判决有意义。一审宣判后,东东的父母和幼儿园都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个人意见 我觉得这个判决挺合情理的,孩子毕竟是在幼儿园死的,所以判幼儿园赔偿27万。但是判决的依据不太清楚,如果觉得已有的鉴定结论都不能接受,也可以另外组织鉴定,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比如说再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这个问题还是可以查清楚的。另外,也可以组织一个专家陪审团。 期待二审 谢谢!!! 民法第五小组 幻灯片制作:计科8班蔡伟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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