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广东省工伤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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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广东省工伤保险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简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工作的管理实施部门   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工伤保险费根据一、二、三类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分别按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具体行业基准缴费费率划档办法按《广州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附件5.doc。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和程度,以及基金的收支情况按照《广州市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浮动奖励办法》核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工伤保险缴费率(原基准交付率为0.5%的用人单位,不实行费率浮动)。浮动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增减,不实行累积增减。 附件7.doc经济危机后减少为0.4%(9.1元)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工伤认定的范围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1、2、3、4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5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六、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一)单位应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工伤认定时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八、 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及停工治疗期间的待遇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支付百分之 七十(35元)。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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