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试行)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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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试行)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试行)

新机动车型式核准扩展判定技术条件 ( 试 行 ) 1 目的 为规范环保型式核准申报中车(机)型扩展的判定,制定本技术条件。 2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拟进行环境保护部环保型式核准申报的车(机)型。 3 定义 3.1 型式核准试验--指制造商制造的新车(机)型按型式核准规定进行的试验。 3.2 型式核准扩展—制造商制造的新车(机)与已通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具备相同的排放控制原 理及排放控制部件,部分或全部排放性能相同。此部分性能可不再进行相关的型式核准试验,使用 已经过型式核准的车(机)型的试验结果或结论代替。 4 扩展原则 4.1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变化时, 不能扩展。 4.2 当某一车型已经获得扩展后,此扩展车型不得扩展到其它车型。 4.3 不同制造商之间的整车(机)型不能互相视同(整车改装除外)。 4.4 排放关键部件的扩展特殊要求:企业提交变更型号的相关控制文件及技术性能的技术资料,经 检测机构确认不影响产品的排放性能,可向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文件,由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可以扩展。 5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5.1 轻型汽车 5.1.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检验 5.1.1.1 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中Ⅰ型和Ⅵ 型试 验。 1 5.1.1.2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一)扩展的前提条件 (1)发动机相同 型号、制造商、燃料种类、额定功率、ECU、氧传感器、增压器 、二次空气喷射、喷油泵(柴油)、 喷油器(柴油)、EGR、LPG、NG 燃气混合器和燃气喷射单元; 燃油喷射方式(直喷、非直喷); 中冷器有/无,型式相同; (2)排气后处理装置相同: 型号及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涂层生产厂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尺寸、形状、体积、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一致 载体(结构和材料)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型式、安装位置 颗粒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容积、结构、再生方式、颗粒补集原理、生产厂、安装位置 (3)驱动型式相同; 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 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 I 型试验方法相同,试 验结果可以互相扩展,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扩展全时四驱车型。 (4)变速器型式相同。(AMT 视为自动档) (二)扩展原则(条件) (1)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 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已型 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整车改装车型可免除该项) (2) 对于每一传动比,若 E≤8%,则无须重复Ⅰ型试验和Ⅳ型试验,即可批准其扩展; (3)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车型,只要完全符合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条件,则某一 已经批准认证的车型,可以扩展到仅在基准质量和总传动比不同的其他车型。 (4)当某一车型按第(1)至(3)的规定获得认证扩展后,此认证不可再扩展到其它车型。 2 5.1.2 轻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检验 5.1.2.1 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III、Ⅳ阶段)》中 III型试验 5.1.2.2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1)发动机型号、制造商相同; (2)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号及生产厂相同; (3)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5.1.3 轻型汽车蒸发污染物排放检验 5.1.3.1 检验标准及项目 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Ⅵ阶段)》中Ⅳ型试验 5.1.3.2 型式核准扩展条件 (1)炭罐型号,生产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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