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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天津大学精品教案
担保法教学方案
♦ 淮海工学院法学系
♦ 赵晓光
担保法
担保法
担担保保法法
担保法教学方案索引
♦ 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 ♦ 第四章 保 证
♦ 第二章 担保法的历 ♦ 第五章 定 金
史沿革
♦ 第三章 担保的基本 ♦ 第六章 优 先 权
分类
担保法教学方案索引
♦ 第七章 抵 押 权 ♦ 第十章 非典型担保
♦ 第八章 质 权 ♦ 第十一章 担保方式
的竞合
♦ 第九章 留 置 权
第一章 担保法概述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担保的作用
第三节 担保法的立法体例
第一节 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担保的概念
《牛津法律大辞典》:
担保是指加强或增加某人承担的责任,特别是付款或
“
还债的责任保证。担保有两种:
一种是人的担保,即由第三人所作的保证债务人的
付款责任所构成的担保;
一种是物权担保,即由在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所设
定的权利而构成的担保。”
在大陆法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民商法上的担保有
广义与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
施,都可称之为担保。 包括担保物权制度、保证担保
制度、定金担保制度、违约金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
从狭义上讲,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担保物权制度、
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而将债的保全制度排除
在外。
二、担保的特征
1.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
2,担保行为的要式性。
3.担保关系的从属性:
存在上的从属性;
处分上的从属性;
消灭上的从属性。
在某种情况下,担保的从属性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4.担保效力的补充性。担保效力的补充性与补充责任
并非同一概念。
第二节 担保的作用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
三、维护交易安全
第三节 担保法的立法体例
♦一、大陆法系国家担保立法体例
♦二、英美法系国家担保立法体例
♦三、我国的担保立法体系
一、大陆法系国家担保立法体例
1、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以部门法的法典化而著称于
世。由于民法典的存在,无论是民商合一的国家(如瑞
士、意大利),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
本等),都将基本的、普通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权、
留置权、定金、保证等放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
关于留置权。由于法、德等国的立法者认为这不
过是一种双务契约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独立的
担保物权,因此,法国和德国民法均从债权的角度对
此加以规定。而日本民法则主张,留置权与抵押权、
质权一样,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因此放在物权编
中。
关于优先权。法国、日本和意大利民法均认为,优先
权是一项独立的担保物权;而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德国法
系国家(日本除外)大都不承认优先权为独立的担保物权。
2、大陆法国家在担保立法上的第二个特点就是民法典
只对普遍适用的担保方式和担保规则加以规定,而对适用
范围较窄、适用条件较为特殊的担保方式,则采用民事特
别法的形式来加以规范,从而形成了以民法典中的担保制
度为基础,以有关担保的民事特别法为补充的庞大的担保
法体系。
此外,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和地区,商法典作为调整商
事活动的基本法,对在商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商事担保也
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对票据担保、船舶优先权、船舶
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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