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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辩状-1号队(华东政法大学)最佳答辩状-1号队(华东政法大学)

2012 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第1 号参赛队辩护词 2012 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 第1 号参赛队 辩 护 词 0 2012 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第1 号参赛队辩护词 目录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和证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本案诉讼参与人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有关指控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有关指控被告人李大任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告人潘逸璇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证据 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部分:被告人李大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李大任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敏感期范围厘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确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本案中的内幕信息为“德克公司与浩电公司合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李大任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本罪主体条件的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控方指控李大任的行为时间为2010 年2 月14 日,此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指控 李大任“非法获取”,证据不足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李大任不存在明示、暗示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李大任的行为不具有有责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李大仁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8 (一)被告人李大任自己购买浩电公司股票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8 (二)被告人李大任与晋财广茂公司不构成共同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被告人李大任主体不适格 11 2.李大任主观方面不存在直接故意 1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被告人李大任没有“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交易活动”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部分:被告人潘逸璇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4 一、犯罪主体不适格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危害结果未发生 15 第四部分:情理辩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部分: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2012 年第十届“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第1 号参赛队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我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河川律师事 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大任、被告人潘逸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 动。开庭前辩护人查阅了有关案件材料,认真研读了起诉书,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就案件 相关事实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也已将所调取的证人证言提交给法庭。结合全案事实及证据, 辩护人认为,起诉人指控被告人李大任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指控被告人潘逸璇 构成内幕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从而为两被告提供无罪辩护。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基本事实和证据 一、本案诉讼参与人简介 1.被告人李大任:晋财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财公司”)和晋利创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利创投”)副总经理,以晋利创投法人股东代表身份进入银城浩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电公司”)并担任公司董事。 2.被告人潘逸璇:老股民,李晓英的朋友 3.证人温瑞帆:晋利创投投资部经理,晋财公司财务总监 4.证人李晓英:李大任的妹妹 5.证人潘逸周:潘逸璇的哥哥 6.证人石求真: 李大任中学和大学同学 7.证人周鹏举: 晋财广茂公司经营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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