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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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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与乡土中国 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 民间法的互动 ——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 张佩国 就管见所及,针对中国乡村社会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 题,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领域的部分学者做了相当出色的工作。法律 史方面,尤以黄宗智、寺田浩明、梁治平等学者就清代司法性质和“第 三领域”概念所展开的学术争论最具影响。 滋贺秀三从中国法文化的视角探讨了清代民事审判性质问题,将 其归结为“听讼”这样一种教谕式的调解,“在那里,地方官以作为地方 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 官员的威信和行使一定强制力的权限为背景,主要依靠建立在情理基 础上的判断——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不妨参考之——来劝导说 服当事者以平息纠纷。”(D滋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情、理、法”说。他 在同一篇论文里也承认在研究中国诉讼审判制度时,内心里一直把西 欧的诉讼观和审判制度作为参照,但这是一种比较研究的意识,并未 将西欧的诉讼观作为价值的先导。 但黄宗智却就此批评说:“滋贺他们研究法制的方法,主要是德国 传统的法理学,要求抓住一个法律传统的,甚至于是整个社会和文化 ①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 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7 面37 的核心原理,……而我的研究方法首先要求区别不同层次的官方表 达,再注意到官方表达和民间表达的不同。”①他还特别注意到清代民 事审判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现象,从话语、表达上看,清代法律和民闻 李主会均不存在近我琵法意义上憋产权疑念,懿事实主许多诞讼当事人 还是成功地邋过法庭保护了斑邑的财产,强≯清代法律在实践的意义上 有保护产权的实质②。 国家法(包括立法及作为法律实践的司法)与民间法既不是截然 对立的,也势葚#均质的整体。以“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的理论假设,从 理论酶逻辑上缎乎鲍“情、瑾、法”说更有穰予解释重家法与鹣闻法酶 多元互动慕系。但问题在于,国家法与民间法虽不是二元对立关系, 但总可以在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正如滋贺秀三的学生寺田浩 明对黄宗智的批评:“这种瑕论结构上的勉强归根到底来自超越于听 讼与民阉民枣河惯的大致对应这种事实性美系,丽直接得幽了‘依法 保护投零l’这~规范性命题。”“因为黄教授瓣I作实际上意昧着激嚣 欧近代型的审判模式为蓝本,并从清代听讼巾也找出相符的要素。”③ 仅仅将视野限定于理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可能 会陷入粗糙丽又勉强的理论困境中。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从逻辑上界 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套 定国家法与&闻法的关系,聪是应将其放到特定的社会历史场景孛观 察其内在的逻辑,而不是仅仅飨出某种规范性的理论假设,因此滋贺 的“情、理、法”说和黄宗智的“保护产权”说都有其方法论上的局限性。 寺田浩明试图从理解氐间法秩序的视角来解释民事审判的性质 问题,认为“没有必要特意在逻辑上或史料上将诉讼的抑制与‘表达’、 ①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筑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 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贾。 @黄宗智:《琵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渍代的表达与爽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拙1998年 救,第226页。 ③寺霉渗臻:《潦霰嚣事窜熟:羧震及意义》,载《魏大法律译论》蒂l卷第2辏,法律叁 版社19斡年版,第513—6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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