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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与乡土中国
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
民间法的互动
——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相关研究评述
张佩国
就管见所及,针对中国乡村社会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
题,法律史和法律人类学领域的部分学者做了相当出色的工作。法律
史方面,尤以黄宗智、寺田浩明、梁治平等学者就清代司法性质和“第
三领域”概念所展开的学术争论最具影响。
滋贺秀三从中国法文化的视角探讨了清代民事审判性质问题,将
其归结为“听讼”这样一种教谕式的调解,“在那里,地方官以作为地方
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
官员的威信和行使一定强制力的权限为背景,主要依靠建立在情理基
础上的判断——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条文则不妨参考之——来劝导说
服当事者以平息纠纷。”(D滋贺的观点可以概括为“情、理、法”说。他
在同一篇论文里也承认在研究中国诉讼审判制度时,内心里一直把西
欧的诉讼观和审判制度作为参照,但这是一种比较研究的意识,并未
将西欧的诉讼观作为价值的先导。
但黄宗智却就此批评说:“滋贺他们研究法制的方法,主要是德国
传统的法理学,要求抓住一个法律传统的,甚至于是整个社会和文化
①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
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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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核心原理,……而我的研究方法首先要求区别不同层次的官方表
达,再注意到官方表达和民间表达的不同。”①他还特别注意到清代民
事审判中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现象,从话语、表达上看,清代法律和民闻
李主会均不存在近我琵法意义上憋产权疑念,懿事实主许多诞讼当事人
还是成功地邋过法庭保护了斑邑的财产,强≯清代法律在实践的意义上
有保护产权的实质②。
国家法(包括立法及作为法律实践的司法)与民间法既不是截然
对立的,也势葚#均质的整体。以“表达与实践的背离”的理论假设,从
理论酶逻辑上缎乎鲍“情、瑾、法”说更有穰予解释重家法与鹣闻法酶
多元互动慕系。但问题在于,国家法与民间法虽不是二元对立关系,
但总可以在事实上存在着一种对应关系,正如滋贺秀三的学生寺田浩
明对黄宗智的批评:“这种瑕论结构上的勉强归根到底来自超越于听
讼与民阉民枣河惯的大致对应这种事实性美系,丽直接得幽了‘依法
保护投零l’这~规范性命题。”“因为黄教授瓣I作实际上意昧着激嚣
欧近代型的审判模式为蓝本,并从清代听讼巾也找出相符的要素。”③
仅仅将视野限定于理解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可能
会陷入粗糙丽又勉强的理论困境中。这里的关键不在于从逻辑上界
乡村纠纷中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套 定国家法与&闻法的关系,聪是应将其放到特定的社会历史场景孛观
察其内在的逻辑,而不是仅仅飨出某种规范性的理论假设,因此滋贺
的“情、理、法”说和黄宗智的“保护产权”说都有其方法论上的局限性。
寺田浩明试图从理解氐间法秩序的视角来解释民事审判的性质
问题,认为“没有必要特意在逻辑上或史料上将诉讼的抑制与‘表达’、
①黄宗智:《中国法律制度的筑济史、社会史、文化史研究》,《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
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贾。
@黄宗智:《琵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渍代的表达与爽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拙1998年
救,第226页。
③寺霉渗臻:《潦霰嚣事窜熟:羧震及意义》,载《魏大法律译论》蒂l卷第2辏,法律叁
版社19斡年版,第513—6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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