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考察——兼论《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完善研究.pdfVIP

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考察——兼论《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完善研究.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考察 ——兼论《环境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完善 陈 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摘要:宪法、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及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 规定存在冲突,没有明确乡镇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独立主体的地位与环境保护作为乡镇政府独 立价值追求的要求,致使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必要通过完善现有 立法对于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规定不足之处,强调其所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以促进我国, 特别是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 关键词:乡镇政府 环境保护 职权 立法 一、序言 经过数十年的粗放型经济增长和非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发展,我国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凸 显,环境形势不容乐观。在城市污染、工业污染、生态退化等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很好解决的 同时,目前农村环境也面临严峻局势,“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 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土壤污染日趋严重”。 解 决环境问题迫在眉睫。 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我国环境保护的中坚力量。就目前 来看,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职权是否真正得到重视及行使,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能否顺利实施, 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圆满实现的重要因素。因此,甚至有人戏称中国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 护行政法”,以此说明政府依法承担的环境保护职权之重。 依据《宪法》 及相关规定,乡、镇是我国最基本的一级行政区划,是国家在农 村地区最基础的一级政权,而乡镇政府则是我国行政体系中最为基础的一级。作为一级政府, 乡镇政府需要依法承担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许多职权。然而,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未 得到应有的重视。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弱化、消失,是农村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一个重 要原因。 本文拟对我国现有立法对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作出梳理,明确乡镇政府 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各项职权,分析立法规定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原因,并在对乡镇政府 环境保护职权实施现状进行考察后,提出完善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立法建议。 二、乡镇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相关立法 乡镇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并非一开始就明确规定于我国的各类法律之中,而是随 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逐步认识与不断重视才逐渐出现在有关立法之 中。目前,我国的许多宪法类法律、环境保护类法律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乡镇 政府的环境保护职权。 (一)宪法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宪法类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国家的行政组织法以及地方的行政组织法等。乡镇政府 作为行政组织体系中的一部分,且是最为基础的一部分,所承担的各项职权首先依附于国家 对于行政权的赋予,以及行政权内部的划分。环境保护是否成为政府职权中的独立价值和乡 镇政府是否成为承担环境保护职权的独立行政主体,是对宪法性法律、法规之中乡镇政府环 境保护职权进行考察的两条主线。 1、宪法及组织法的规定 (1)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的规定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仅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委 员会及政务院等中央部门的职权,并没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置与职权作出规定。1950 1491 年 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和《乡(行政 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其中规定乡、行政村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行使政府职权的 机构,它由同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的正、副乡(村)长和若干名委员组成。其职权是“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实施乡人民代表会议通过并经上级政府批准的决议案;领导和 检查乡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向上级反映本乡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2)1954年《宪法》与《组织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对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为“依 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行政工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 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议和命令。”没有明确提到地方各级政府, 包括乡镇政府具有环境保护的职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1954年《宪法》第6条规定了“矿 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

文档评论(0)

118压缩包课件库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