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高层个人所得税筹划【稀缺资源,路过别错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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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高层个人所得税筹划【稀缺资源,路过别错过】

企业中高收入者的薪酬奖金纳税(避税)筹划实务讲座 序言———— 个人所得税深化改革方向预测: 扩大个税征管档案范围; 实行“实名制”源泉扣缴; 实行支付源泉微机联网监控; 个体户实行“税控收款机”监控; “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过渡………… 一、最 新 个 人 所 得 税 法 规 定 及 其 对 中 高 收 入 者 的 影 响 1、新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内容-主要有两处修改: 一、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贰仟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八条: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同时,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个 人 所 得 税 自 行 纳 税 申 报 办 法 ( 择选 )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 申报收入计算口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省级以上奖金;国债利息;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转业费、复员费;退休费;使馆所得;公约免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附注1-2) ??附注1: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附注2: 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申 报 地 点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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