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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普惠给您解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2007年 《物权法》及央行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出台后, 应收账款质押逐渐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常见的担保方式,尤其是在为核 心制造业企业和贸易类企业提供授信支持时,受谈判能力或抵押率限 制,银行往往不能获得足值的固定资产抵押,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作 为质押就成为必由之路。 但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部分企业的财务经营情况不佳,个别地 区的社会信用环境恶化,通过应收账款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或由于银 行贷后管理失察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落空的案例比比皆是。 如某行出现的不良案例:A钢贸公司向银行申请2亿元授信总量,全 部为短期流贷,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该公司向银行提供其与B建筑公 司价值10亿元的钢材采购合同,作为新增授信的主要依据,并将对 应的10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后A 公司由于经营困难,无力偿 付银行贷款,银行向B 公司追索,要求B公司按照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进行给付。但经核实,B 公司与A 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货值仅1亿元, 其中,7000万元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通过他行账户汇划,实际存 在的应收账款仅3000余万元,无法覆盖银行授信余额,导致贷款出 现不良。 从定义、主要风险点、风险缓释措施三方面入手,阐述贷前、贷中、 贷后各环节的操作要点,便于信贷人员全面了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 务及风险防范。 定义 (一)基本概念 在法律上,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 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 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而在会计上,应收账款是指企 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 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 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 (二)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 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与营业收入的确认标准密切相关,通常在销货完成、 商品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劳务提供时予以确认。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 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 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除了极个别的情况,只有已经发生(即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才能作 为质物,有了销售合同并不等于有应收账款,卖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 也不等于有应收账款。 (三)可质押的应收账款 1、特点 (1)具有可转让性; (2)仅限于金钱债权; (3)以已经发生的应收账款为主 (如已经发生的销售货款、贷款、 租金); (4)以未来的应收账款作为出质标的,限于有基础法律关系但尚未 发生的应收账款 (如:企业未来的营业收入不能作为出质权利,但公 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虽债务人不特定,但收费基础法律关系—— 不动产经营权确定,收费稳定,可以作为出质权利); (5)企业经营权以及各种特许经营权虽可产生预期收益,但不具备 应收账款性质,不得作为应收账款质押。 2、类型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 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值得关注的是,业务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以学校教育收费权、医院医疗 收费权、旅游景点门票收费权、寺庙门票收费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以 及以理财产品或信托收益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新型应收账款质押,在 法理上均存在一定瑕疵,需审慎叙做。以后将专题论述。 2 主要风险点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主要风险点是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借款人 (或出质人)的信用风险 (1)虚假的应收账款:主要是假合同、假发票 (真发票也可撤销)、 假交易; (2)按照会计准则不能被认定为应收账款:主要是未来应收账款和 附回购条款的应收账款; (3)价格虚高:指出质人或借款人虚报应收账款价格,超过合同或 实际应付金额;或货物折扣销售,且出库价与返还折扣双条线记账; (4)转让已质押的应收账款或再次出质。 2、债务人 (即出质人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1)履约能力存在瑕疵:主要指是债务人历史违约记录多或应收账 款账龄偏长; (2)履约意愿存在瑕疵:主要是指强势买方一般会固定付款银行及 账号,或以票据方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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