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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行为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
“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相
关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
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
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持有本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
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25%。
第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
行权益分派或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
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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