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保成律政必考法条班席志国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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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保成律政必考法条班席志国民法讲义

北京新律政保成教育 民法法条 主讲-席志国 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大的成绩来。 ——华罗庚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所以胎儿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是我国《继承法》第28条对胎儿继承利益进行了保护,以作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原则的例外。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注意出生时间的确定。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确定出生时间有一个优先顺序。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其中,户籍证明优先于出生证明,出生证明优先于其他证明。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公民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但民事权利能力的结束同样制能由自然死亡本身导致终结,宣告死亡并不能结束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只是结束被宣告人的各种财产法律关系。 4、与法人的权利能力相比,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征有三个:人人完全即不受限制、人人平等、不可抛弃。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讲解】 1.要掌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语言表述要准确。《民通意见》第二条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2.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注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表述上的区别:“不能完全辨认”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即纯获利的行为有效。另外,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赠与物视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 4.《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方为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能力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有效。例:一个15岁的中学生用父母给的零用钱买了一本书。 图表: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讲解】首先要注意监护的顺序问题。 1.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范围不同。比如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包括配偶,还包括成年子女,未成年就不可能有子女作监护人的问题,只有父母和兄姐的问题,而且应该是成年的兄姐,但是为未成年的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应当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从数量上来说,指定的监护人不限一人。 2.指定监护还有单位指定监护(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和法院指定监护的问题,单位指定监护和法院指定监护问题必须是先由单位指定监护,后由法院指定监护,即单位指定监护是监护人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且指定的监护人不限一人。 3.另外要注意的是夫妻离婚以后子女的监护问题。以《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法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离婚以后双方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并不因为离婚而导致监护权的丧失,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其他对子女明显不利的情形时,法院可以取消其监护的资格。 4.在《民通意见》第12条还提到近亲属的范围问题,一定要搞清楚,特别要强调的是配偶也是近亲属里的一种。 然后就是监护人的职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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