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战操作 第八章 货物报检与报关操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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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战操作 第八章 货物报检与报关操作

第八章 货物报检与报关操作 【引例8-1】 由于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全棉男童夹克6203320090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属于《种类表》商品范畴),在商品报关时,报关单上必须有商检机构的检验放行章方可报关。因此,外贸业务员张磊于2007年12月23日委托黄石一新服装厂向商检局黄石分局报检,并制作出境货物报检单和报检委托书,并附上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 12月25日,此批货物经检验合格,黄石商检局出具换证凭单给服装厂。当天,服装厂将换证凭单寄给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上海凯通国际货运代理公司用于报关。 12月29日上午,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凯通的送货通知按时将货物送到上海凯通指定的仓库。根据新的海关报关规定要求:货物的出口报关必须在货物进入港口仓库或集装箱整箱进入堆场后才能进行。上海凯通即向上海海关报关,以免耽误12月30日的船期。 第一节 操作原理及步骤 一、出口货物报检程序 我国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有法定检验和鉴定业务两类。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某些商品进行出口前的强制性检验即法定检验。我国出口商品中,凡是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如纺织品、服装、食品、医药、粮油以及船舱和集装箱等均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有时,合同或信用证中也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商检证书,此类检验常常属于鉴定业务。需要检验的商品均需在出口报关前到商检机构申请商检。否则,凡属法定检验的商品,若报关单上没有“商检放行章”,海关将不接受申报,而非法定检验但必须要商检并出具证明的商品,若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和发证的,有关银行将不予以结汇。 (一)报检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经当地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1) 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 (3) 对外贸易合同(包括信用证和购买证)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4) 对外贸易关系人需要商检机构检验的商品。 (5) 输入国政府规定须经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上述出口商品未经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一律不准出口。 (二)报检机构 我国办理进出口商检的官方机构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它是由原进出口商检局、原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和原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于1998年7月共同组建的,以国家行政机构的身份办理我国进出口公司的商检工作并签发证书。另外为满足国外客户要求民间机构出具证书的要求,又成立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公司(CCIC),作为民间机构办理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此外,也可以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中国国际商会办理,还可以由制造厂商或出口商本身办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由外国检验机构出具商检证书,由于外国的公证行、公证人及鉴定人的检验标准和出证时间各异,受益人不宜接受。 (三)报检程序 1. 报验 一般最迟在报关或装运前10天进行,个别商品检验周期较长时还应提前,鲜货在装运前3~7天报验。由具有该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单位或受其委托的单位填写《出口商品检验申请单》,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报验。报验时,须随附下列单据或证件。 (1) 出口货物明细单。 (2) 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其他供通关用的凭证(如《××商检局放行通知单》)。 (3) 对外贸易合同或售货确认书及有关函电、信用证(或购买证),随附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如信用证有修改的,要提供修改函电。 (4) 凭样成交的,提供成交小样。 (5) 经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的,须加附厂检结果单或化验报告单,如同时申请鉴重的,须加附重量明细单(磅码单)。 2. 检验 报验的出口商品,原则上由商检机构进行检验,或由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检机构也可视情况,根据生产单位检验或外贸部门验收的结果换证,也可派出人员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和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检验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输入国政府法令、法规规定)或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 3. 出证 出口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经检验不合格的,由商检机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根据不合格的原因,商检机构可酌情同意申请人申请复验,复验原则上仅限一次,或由申请单位重新加工整理后申请复验。复验时应随附加工整理情况报告和《不合格通知单》,经复验合格,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 经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商检机构发给商检证书或商检放行单。一般商品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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