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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课件
第八章 关 税 法 第一节 征税对象及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1)货物:贸易性商品; 2)物品: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则该生产或制造国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 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7)在该国收集的只适用于作再加工制造的废碎料和废旧物品; 8) 在该国完全使用上述1至7项所列产品加工成的制成品。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 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2)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3)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照 《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按《完税价格办法》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成交价格 货价 +运输费 关税完税价格 +保险费等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2)从量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计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4)滑准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第六节 关税减免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临时减免 第七节 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 概述:简称“行邮税”。是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行邮税,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流转税的总称。 上述所说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 第八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 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 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纳税,海关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的情况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章小结 要求掌握: 1)概念:关税的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原产地规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费、保险费的计算;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要求了解: 1)进口关税税率; 2)关税的征收管理。 5)暂时进境货物:海关按规定估定其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①在租赁期内,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②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 价格; ③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一般货物估 价办法估定其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1)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 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2)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 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3)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 费用、保险费。 实付或应付价格=成交价格(以其为基础加以调整) 货价 +运输费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保险费等 注:①该成交价格中含有出口关税的,应扣除; ②该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佣金的,单独列明的应扣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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