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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生育保险业务经办
第六部分 生育保险业务经办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工作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2005年8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法了《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于2005年9月1日正式启动。
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及缴费规定
天津市生育保险政策覆盖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中断缴费时间累计超过三个月的,补缴后仍不予补支付。
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类别及标准
(一)产前检查费
采取按限额支付,产前检查费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限额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限额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限额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限额1100元。
(二)生育医疗费
采取按定额支付,自然分娩定额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3800元(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或阑尾切除术)。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采取按定额和按项目支付,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元;人工流产26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引产1000元(一级医院)、13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三级医院);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节育术600元。
(四)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按照有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向生育职工发放产假期间的生活费用。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生育服务证》的,不论妊娠次数,都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4×享受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的计算标准
妊娠周数 享受产假天数 增加产假天数 12周 15天 12-16周 30天 16-28周 42天 ≥28周 90天 产钳助产 15天 胎头吸引术 15天 剖腹产 15天 多胞胎生育 15天/多育一婴儿 输卵管结扎术 14天 晚育独生 30天(生育时满24周) 特别提示: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三、生育保险登记经办业务
(一)生育保险妊娠登记
1、登记时限要求:
生育妊娠登记是确定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前提,持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参保女职工应于怀孕后12周内到本市联网妊娠登记医院联网办理生育保险妊娠登记,登记后可凭《社会保障卡》进行产前检查费联网结算。
参保职工如因个人参保信息不符、缴费异常或持有非本市开具的《生育服务证》,不能在定点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的,必须在怀孕后10周内,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妊娠诊断证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的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妊娠诊断证明》20日内,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计划生育妊娠登记可凭《社会保障卡》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登记后流产手术费可联网结算,如因各种原因在医院无法办理,应在手术之前持相关材料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计划生育妊娠登记,未办理妊娠登记所产生的流产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在医院联网办理妊娠登记所需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员夫妻双方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市乡镇、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原件;
(3)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
3、参保人员在开发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原件和复印件;
(2)《诊断证明书》原件(盖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或B超检查单
(4)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提供区、街计划生育部门发放的《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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