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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诉讼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

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   莫伟刚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通知中将积案分为有财产案件和无财产案件两大类,首次明确了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作为结案方式,并规定了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为下一步探索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进行了有益尝试。笔者在此就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及处理略抒己见。   可供执行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至于何谓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但从执行实践和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实际生活需要来看,外延上应当包括以下财产:一是最基本的必需生活条件和生活用具;二是为生存所必需的生产工具;三是唯一且仅能满足最基本居住标准的住房;四是最低生活保障费、养老金、救济金;五是赖以耕作生存的土地;六是不足以或仅能使所抚养的年老、年幼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属维持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劳动收入。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标准   把握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依法应分为法人(含其他组织)、公民两种被执行主体。   (一)法人(含其他组织)“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   1.住所地和其他经营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2.查阅工商登记材料,其已注销、吊销、歇业;   3.税务证明其基本停业;   4.其银行基本账户或法院已知账户中无钱款可供执行;   5.其虽有财产但无法拍卖、变卖,申请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   6.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提供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不明确、不确切,法院无法执行;   7.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二)公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   1.自然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无可供执行财产;   2.已婚的未发现其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他共有财产;   3.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工资收入或其他经常性的收入;   4.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其提供的线索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或提供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不明确、不确切,法院无法执行;   5.被执行人虽有唯一住房可供执行,但其符合司法解释中不能执行的情形;   6.虽有财产但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接受以物抵债;   7.其已死亡,但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其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的处理方法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方式更有法律依据、更合理。因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对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作出弹性条款的规定,在立法上预留了空间,使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执行终结时有了法律依据。   作为被执行人是公民且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者被执行人是法人但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上述情况均应作彻底的执行终结处理。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对于已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当申请执行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时,就可以通过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撤销原来作出的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再次进入执行程序,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   恢复执行时,立案庭先审查其提供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的有无、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有确切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状况的书面证据,立案庭审查后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立案后移交执行庭,执行人员收到案件后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院长按审判监督程序开展工作,亦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通过执行合议庭评议可恢复执行并在评议作出后十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同时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通知书》上载明被执行人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穷尽执行措施的标准   穷尽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依据债权人请求实现的特定内容,穷尽各种方法、措施和途径后,仍不能使案件得到有效地执行的状态。在执行程序中具体包括财产调查措施和财产控制措施两方面内容。   法院的调查措施主要有:向有关知情人进行询问、收集有关证据、请有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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