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强制执行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PAGE
PAGE 1
强制执行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民事强制执行中引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势在必行
在我国,强制执行中公司责任范围的局限性即生效法律文书事先确定性及其承担有 限责任的特点决定强制执行中滥用公司人格现象尤为突出,其典型特征是利用公司人格表面的合法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在主观上是故意和恶意的,客观上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遂行本来之宗旨”(1 )公司财产没有维持完整的公司财产记录等原因造成公司与股东之间及该公司与其他公司之 间没有实质区分的人格混同,可能在客观上给第三人造成错觉。由于这些公司之间及公司与个人之间的产 权不清晰,当债权人向其中一个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其财产可以随意转化为另一企业的财产 ,从而达到对抗债权人的目的。(2)公司分立的唯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
2.法人代表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尽管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营实 体,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由于法人代表与公司之间存在着支配关系,法人代表极可能强行 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从而逃避执行。
3.公司在濒临破产时抽出全部资产抵押给一个或者几个债权人或者当地债权人,然后破产,人为地损害了大部分债权人或者外地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种种表现说明,滥用公司人格的种种表现无一不在强制执行中得以体现。因此,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得到控制。而对此进行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民事强制执行中必须借 鉴公司人格否认理论解决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执行问题。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及完 善法人制度和企业维持的理念,并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质的不公平。
另外,从我国具体国情来看,借鉴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并不存在障碍。首先,在我国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态,不存在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等非典型的公司形 态,因此,采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有天然的理论上和逻辑上的便利,而 且,我国自《民法通则》确立法人制度始,立法即注意对滥用法人人格制度的法律制裁,现 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已经包含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内容。如最高院1994年《关于企 业开办企业被撤消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第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虽领取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并不具备企业法人 资格的企业法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 吊销,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资格不予认定。”因此,我国继受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不存在观 念上障碍。
二、强制执行中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目前,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照最高院有关解释的精神,已在一定条件下,直 接追究负 有出资义务的主管部门在出资范围内的责任,或者无视其为法人而追究开办企业的责任或者 撇开公司独立人格而对被转移财产予以强制执行。这些实践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的一般原则 ,体现了公平的精神,解决了一些难题,但尚未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抓住问题的共性, 概括地解决这类纠纷的基本原则,形成可供操作规范的程序。因此,笔者认为,强制执行中 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执行中公司人格否认的主体。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以有效地规制利用公司形态规避法律、逃避执行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使公司制度的实际运行更符合设立宗旨,但在执行实践中,否认权由谁来行使 ?目前对此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人格属行政法范畴,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行使。由法院行使弊多利少:(1)不利于维护工商登记部门威信。(2)法院行使不符合公 示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法院行使,但由审判业务庭还是由执行庭行使上又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审判业务庭行使否认权,因公司人格否认属实体问题,由执行机关行使容 易产生以执代审的弊端;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执行机关行使否认权,因为执行机关的强 制执行是实现债权过程,并且不涉及当事人之间诉讼问题,在执行当中,申请人无法就此提 起诉讼,且公司滥用独立人格的目的在于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笔者认为如果基于相互排斥 的观点来确定公司人格否认主体,则这三种观点均不全面,相反,工商登记部门,审判业务 庭、执行庭均可行使否认权,只是其行使的条件有所不同。从导致公司人格否定的原因分析 ,其原因有二:一是因设立瑕疵而否定其法人人格,如设立时没有出资或者没有达到最低注 册资本额;二是在特定情况下否认其法人人格,在此情况下,公司业已合法地取得了法人资 格,仅因其被他人控制或操纵而不具备独立自主性,并且被利用来规避法律或逃避契约义务 。对于前者,最高人民法院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企业
文档评论(0)